新京報4月28日報道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今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範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今年底基本結束。
《實施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納入此次治理範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産。
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重點檢查對象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係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 “小金庫”範圍
●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用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諮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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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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