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事記
●1978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我國建國以來第三部憲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
●1979年,我國制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作出判決。
●1990年,我國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據此法院行政審判有了全新的發展。
●1991年,民事訴訟法正式頒布實施,基本形成了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民事訴訟制度。
●1995年,法官法頒布實施,以此為契機,法官職業化進程加快。
●1995年,檢察官法頒布實施,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考試暫行辦法、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等7個配套規定也先後出臺,檢察隊伍走上法制化軌道。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地方各級檢察院也陸續設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
●1996年、1997年,刑事訴訟法、刑法修訂,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現代法律原則得以確立。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明確提出推進司法改革。
●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2006年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增加12項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工作制度、辦案規程等方面的內容,最大限度地實行檢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