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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全文

 

CCTV.com  2008年07月22日 00: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7月21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為配合實施修訂後的《律師法》,司法部正式對外發佈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律師執業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律師通過執業活動,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執業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執業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特許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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