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山西省臨汾市舉行“12?5”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案公判大會,17名相關責任人獲刑。 新華社發
公判現場 新華社發
群眾紛紛到場
臨汾公判“12-5”礦難17人
作者:李典平
山西青年報訊 (記者李典平) 2月24日上午,震驚全國的洪洞縣瑞之源煤業公司死亡105名礦工特大爆炸案,在臨汾市體育場召開萬人公判大會。
萬人冒雪參加公判大會
24日上午9時許,臨汾市十七個縣市的産煤鄉鎮書記、鄉鎮長,煤礦(非煤礦山)法人代表、礦長,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公、檢、法、司、煤炭、安監、國土部門科級以上幹部,以及社會各界群眾1萬餘人冒著大雪趕到臨汾市體育場參加這次公判大會。為了讓不能到場的市民了解公判現場的情況,臨汾市當地媒體還做了現場轉播和報道。這次公開審判的嚴肅性、緊迫感充分體現了山西省委、省政府、及臨汾市委、市政府對洪洞“12?5”礦難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可以看到在私挖濫採惡風屢禁不止的形勢下,臨汾市政府加大打擊力度及嚴加管理的決心。
煤礦罰金達1.8億 三人被判無期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原新窯煤礦),以及王東海、王宏亮等1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偷稅罪、藏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依法判處罰金18520萬元。被告單位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實際負責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構成非法買賣炸藥物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不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並處罰金500萬元、1520萬元和22萬元。
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順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採礦罪,不報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等數罪並罰,分別執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楊新鎖、孫國勝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分別判處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俊傑、任天會、喬鄉成、任楊虎、侯紅記、張景學、鄭俊強分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藏匿銷毀會計憑證罪等數罪並罰,分別判處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免予刑事處罰。
盲目自救 共造成105人死亡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遠光宣讀了“12?5”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案的刑事判決書: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非法開採9#煤層,該煤層40米巷道以掘代採面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時許,由於違規放炮,産生明火,引爆瓦斯。被告人孔惠平用電話向被告人王東海彙報。王東海指示不要上報,孔便與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順、王俊傑,任天會在煤礦調度室商議自救。唐元平隊24人在井下聯絡呼救,唐元平在任天會的電話指令下,盲目將煤層密閉打開,致使風流短路,發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淩晨4時,孔惠平見事態無法控制用電話報了案,延時5個多小時,但此前已有工人向110報警。被告人孔惠平等3人盲目組織人員施救,致使傷亡擴大,導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該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75萬元。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鄭俊強受孔惠平的指使將該公司部分過磅單及票據全部燒燬,並將外欠賬和支出賬及收入條據匿藏;被告人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將2002年至2007年經營煤礦期間的部分會計資料全部銷毀。
非法開採 60萬噸資源遭破壞
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採礦許可證允許開採2#、3#煤層。2004年初,被告人孔惠平在生産中發現可以越層非法開採9#煤層,在徵得被告人王東海、王宏亮同意後,決定由被告人高建民全面負責9#煤層開採。為逃避打擊,在9#與2#煤層間建有密閉,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後就打開密閉在9#煤層進行非法生産,該公司與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縣安監局、國土資源局的處罰,但該公司仍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繼續非法生産。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造成煤炭資源破壞可採量為60余萬噸,價值總額為1.4億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