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消息:6月2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建立統一的信息系統、保障突發事件應對所需經費、加大官員問責力度等內容成為會上關注熱點。
建立統一的信息系統
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及時準備,是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的前提。草案規定,全國要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或者確立本地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和單位有義務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説一些地方和單位忽視了突發事件信息傳播的重要性。面對重大突發事件,人民群眾的一個共同要求就是能夠及時了解該事件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事件的真相、事件的背景、爆發的原因、事件的影響。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在突發事件爆發之初,往往以種種藉口封鎖消息,導致最佳應對時機的喪失。
保障突發事件應對經費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及時動用財政預備費,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烏日圖委員説,應對突發事件,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要有資金保證。草案的這條規定講的不是準備,而是動用,不應該放在“預防與應急準備”這一章,而應放在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他建議將這條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及時動用,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資金問題也引起了在座的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汪洋湖的同感,“現在我們是有錢買棺材,沒錢買藥。大災害來了,拿多少錢都認可,但是搞預防就沒有錢。關於財政的預備費,據我所知都是省、市、縣長管的,按正常的預算撥款,想拿到錢是不可能的。災害預防的錢也應進行預算,並打足預防所用資金。”
加大官員問責力度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包括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和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等情形,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郭樹言委員對此深有感觸,“草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僅給予行政處分是不夠的,對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實際上已觸犯刑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才行。比如説現在的煤礦爆炸,礦主隱瞞事故或瞞報傷亡人數,把大事故報成小事故,責任人畏罪潛逃的事件大量發生。對這類情況就應當按刑法處理,僅用行政處罰是不夠的。”他建議加以修改。(人民日報/記者王比學 宋偉)
責編:劉彥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