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武衛平 北京報道)昨天上午11時,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北京消費者夏偉起訴亞馬遜單方面取消訂單涉嫌違約案件開庭審理。庭審持續1小時15分鐘,訴訟雙方進行了庭審答辯、舉證、質證三個環節,被告代理律師王茅提出亞馬遜因“缺貨”而無法繼續履約的理由遭到了原告代理律師麻增偉的逐一反駁,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到的商品的促銷備貨量數據、網站接到的訂單數據以及其他銷售數據等。本月17日上午9時將繼續開庭審理該案。
記者旁聽:
庭審雙方為“合同是否成立”激辯不休
11時,原告當事人夏偉及其代理律師力珉律師事務所麻增偉與被告亞馬遜委託律師邦信陽律師事務所王茅共同出庭。根據原告提出的訴求請求,即要求被告亞馬遜繼續履約、當面道歉、支付原告訴訟費用三個請求,被告代理律師表示無法滿足,庭前法官與訴訟雙方進行了簡短的案情交流,雙方均無和解意願。
11時15分左右,本案正式開庭審理。原告代理律師在答辯環節指出,2012年9月5日原告夏偉在亞馬遜網站,使用了3張面額為500元的現金優惠券分別購買了3款手錶——兩款價格為558元的依波品牌運動休閒系列石英男錶,一款價格為780元的海鷗牌白盤鋼帶自動機械男錶。在訂單成功提交,合同成立後,9月8日,亞馬遜以“不能採購到貨”為由,刪除了原告的訂單。原告認為被告已經違約。
原告分別舉證4件:亞馬遜發予原告當事人夏偉的“訂單確認郵件”,亞馬遜“取消訂單郵件”,刪除訂單後的“致歉郵件”,以及9月17日,亞馬遜網站將上述部分自營産品上架銷售的頁面截圖。原告認為,亞馬遜網站用戶在訂單提交成功,並支付部分款項,且收到確認郵件後,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倆要素已同時具備,合同締結成功,被告單方面取消訂單屬於違約。
被告代理律師則指出,亞馬遜網站在其網站每個頁面的右下角及新用戶註冊時,頁面有用戶“使用條件”和“隱私聲明”的提示,“使用條件”中用著重標明了“如果您在亞馬遜網上訪問或購物,您便接受了以下條件”等相關字樣。在“合同締結”聲明中也寫明了“如果您通過我們網站訂購産品,您的訂單就成為一種購買産品的申請或要約。我們將發送給您一封確認收到訂單的電子郵件,其中載明訂單的細節。但是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産品發出時,我們對您合同申請的批准與接受才成立。”即,被告亞馬遜只有在“發貨”時才意味著雙方達成合同。被告指出,原告收到的第一份訂單郵件並不能表明已達成合同。
但原告代理律師指出,亞馬遜網站不同於其他電商網站的是,消費者在註冊成為其用戶時,頁面並無提示上述“使用條件”中提到相關條款,也即用戶沒有主動與亞馬遜簽訂任何協議。被告提出的理據屬於格式合同,且裏麵包含有不利於消費者的限制性條款,有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律師認為該格式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被告也提出,亞馬遜網站在促銷期間已經在頁面上標明了“庫存有限”“欲購從速”等字樣,活動期間出貨量較大,貨源有限,亞馬遜在缺貨,且協調後無法調配的情況下,不會繼續履行訂單訂購內容,會自動取消訂單,這也符合亞馬遜網站的商品交易規則。
原告被告爭執焦點——“是否真缺貨”?
對於被告提出的“缺貨”理由,原告指出根據亞馬遜系統,如果庫存不足會在商品訂購頁面提示“庫存僅剩N件”的字樣,但原告夏偉在9月5日下單前,頁面無任何庫存不足的提示,夏偉成功提交訂單。
原告還在舉證中指出被告亞馬遜於2012年9月17日曾上架銷售訴訟中提到的部分産品,原告律師對被告提出的“缺貨”理由不認同,並質疑被告亞馬遜的企業誠信問題。
由於訴訟雙方供詞均表示亞馬遜此次促銷活動的起始時間為9月5日,即促銷第一天就出現了庫存不足的情況,法官要求被告辯護律師提供亞馬遜此次促銷活動前的備貨量、銷售記錄等數據以作為補充證據,在本月17日上午再次開庭時呈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