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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商委、市國土局聯合出臺了《關於加強部門聯動,完善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通知》,就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防止開發企業擅自改變項目規劃用途,切實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出臺了監管措施。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發展改革委,規劃分局,商務委,國土分局,各房地産開發企業:
為規範商業、辦公類項目(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綜合樓等,下同)管理,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現將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立項核準、規劃許可等相關部門批准文件組織商業、辦公類項目開發建設,落實項目規劃用途。
二、建築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項目可研報告內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規範、標準要求,進行商業、辦公類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商業、辦公類項目一般應採取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佈局,不得採用單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設計。規劃許可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劃執行。
三、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築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審定的圖紙對商業、辦公類項目進行測繪,禁止擅自進行房屋分割測繪。
四、市、區(縣)建設房管部門根據已備案的測繪成果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手續。
五、商業、辦公類項目房屋登記的基本單元是界限固定、可獨立使用、並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分割的形式對房屋單元進行分割和登記。
六、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前應向購房人明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
七、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售後包租等方式銷售商業、辦公類項目。
八、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的審查和規劃竣工驗收,對擅自內部加層、增加建築面積的不予規劃驗收合格。
國土部門應加強對商業、辦公類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合同的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加強對違規銷售及擅自分割測繪行為的查處。
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商業規劃,根據項目規劃用途,對商業項目的分割行為進行審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