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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國債期貨有望不久將來推出實施

發佈時間: 2012年05月31日 15: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回應近期投資者關注熱點

  證監會:國債期貨有望在不久的將來推出實施

  2012年計劃取消約40%的行政審批項目 推動市政債、機構債發展

  本報記者 蔡宗琦

  證監會31日就近期投資者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官方網站進行了解答,證監會表示,2012年,證監會計劃取消約40%的行政審批項目,最迫切的任務是深化發行體制改革,完善發行、退市和分紅制度。

  證監會表示,國債期貨經過長期的精心準備,也有望在不久的將來推出實施。此外,已對地方政府、發債企業和仲介機構做了初步調研,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方案,將認真研究,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市政債、機構債發展。

  對累計凈利潤為正數但未分紅的公司的情況,證監會派出機構前期已進行了調查摸底,將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紅的具體原因、未分配資金的用途和預計收益、實際收益與預計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對未按承諾比例分紅、長期不履行分紅義務的公司要加強監管約束。

  問答全文如下

  問:未來一段時期裏,證監會有哪些工作重點?

  答:證監會明確了三項工作重點:

  第一,改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市場誠信水平、堅決打擊內幕交易,當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守護人。

  第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其薄弱環節的能力。實體經濟是基礎,資本市場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平臺,需要不斷提高直接融資的規模和比重,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引導社會儲蓄轉化為有效投資,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升級。

  第三,支持科技創新和文化進步。在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中,場外市場、櫃臺交易、私募股權等市場的架構設計,要重點考慮知識和技術創新型企業、現代農業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特徵,做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使不同特點的創新型企業都能得到資本市場的支持,以更好地推動科技潛力轉化為現實生産力。

  上述幾個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為投資和融資、服務和回報、風險和收益是無法分割的整體。

  問:在加快資本市場誠信建設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工作部署?

  答:在監管工作中,誠信和懲戒這兩個詞都很關鍵。誠信兩字,誠是重心,有誠才有信;懲戒兩字,戒是重心,為了戒才要懲。所以去年年底以來,證監會已經向社會公佈了30多起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時,證監會擬制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監督約束,目前該《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今後,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依然要加大打擊力度,發現問題要更快處理,絲毫也不能手軟。另一方面,證監會也提出,要提高辦案的附加值。就是説,懲罰並不是目的,關鍵是要通過案件的查處,發揮警示作用。

  內幕交易是各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共性難題。查辦內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主體和賬戶數量多、分佈廣,尤其是證明違法犯罪者知悉、傳遞內幕信息的難度很大,查證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從社會觀念看,很多人還認為內幕交易不是犯罪,這在其他國家也一樣,比如日本,25年前才把內幕交易定為犯罪,人們的警惕性是逐步提高的。此外,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統一市場,而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銜接上也存在不少困難,除地方保護主義因素外,也存在執法機構缺少專業人員的問題。

  證監會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持打防結合,充分發揮已有的綜合防控體系的作用。此外,有些制度安排也可能需要借鑒國外的一些有效做法。比如,在一些國家,和解制度在內幕交易查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調查者接受監管部門的執行措施,但既不承認也不反駁相關指控。這樣既能提高監管實效,使受損害的其他投資者相對迅速地獲得賠償,也能産生足夠的懲戒效應。

  問:2012年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什麼?

  答:“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經為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確定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專業化的投資機構和仲介組織、擴大多個領域的對外開放都非常重要。2012年要取消約40%的行政審批項目,有的會下放和合併。最迫切的任務是深化發行體制改革,完善發行、退市和分紅制度。

  問:目前國內債券市場建設的現狀如何?管理層對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哪些構想和推進方案?

  答: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管理不統一,償債的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信用責任模糊。不同的部委審批,最大的問題就是提供了某種隱性的背書或擔保,長期積累下去就會形成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證監會正在制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實施方案,市政債和機構債也在積極研究推進之中。按照國務院要求,人民銀行、發改委和證監會初步建立了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部際協調機制。現階段,證監會著力推進債券市場制度規範的“五個統一”:統一準入條件、信息披露標準、資信評級要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場內、場外市場互聯互通,逐步建設規範統一的債券市場。

  問:債券市場産品創新突破口在哪,有哪些新産品可以推出?

  答:債券市場需要進一步加大創新力度。比如發展高收益債,目的是彌補債券市場制度空白,更好滿足社會多元化投融資需求。

  證監會正在研究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公司債的一個種類,它包含高收益債的市場需求,但又不局限于高收益債。發行此類債券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於改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工具和途徑。

  證監會已對地方政府、發債企業和仲介機構做了初步調研,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方案。此外,如市政債、機構債等,也有利於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分散銀行體系風險。監管部門將認真研究,積極創造條件,推動這兩類債券産品的發展。

  國債期貨經過長期的精心準備,也有望在不久的將來推出實施。國債期貨對於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套期保值和化解市場風險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崛起,商品期貨市場也正在迎來又一個繁榮興旺的春天。

  問:證監會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上做了哪些安排?

  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各項制度規則制定的核心原則,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得到了充分體現。4月28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著力於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核心目的是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二級市場的協調健康發展。具體做出以下安排:首先,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其次,明確發行人與仲介機構、詢價對象等的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都是直接著力於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第三,結合我國市場投資者的結構特點,提高了網下配售比例,同時明確了網下向網上的回撥要求,體現了 重視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的意願,兼顧了推動市場不斷規範和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保護。第四,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旨在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加準確、深刻地判斷發行人的風險。

  問:新股高價的危害性在哪?如何完善新股定價機制抑制“三高”、惡炒新股等現象?

  答:新股高價的後果造成市場生態惡劣,還會帶來資源浪費、毒化社會風氣、助長造假和違法違規行為,而且從最基礎的層次上扭曲了市場結構,決定了股票未來持續走低的趨勢,所謂“牛短熊長”就成為必然。這種世所罕見的高價發行現象的形成原因非常複雜,有體制問題,也有監管問題,還有社會文化、投資習慣、市場心理等多種因素,必須統籌兼顧、綜合治理。重點從增強買方定價約束、加大承銷商定價責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強對定價行為的監督等方面,完善定價機制,抑制“三高”、惡炒新股等現象。

  深化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是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任務。長期看,還必須不斷強化信息披露質量,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法制環境,大力引入機構投資。從發行監管的角度看,要更加專注於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不斷提升財務報告的質量,抑制包裝和粉飾業績。4月28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的質量。

  問: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否會取消審核制並走向註冊制?

  答:實行審核制還是註冊制,並不是問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如何界定政府監管機構、交易所平臺和其他市場仲介的職責和義務,如何保證企業能夠完整、準確、充分地披露相關信息。在那些實行註冊制的市場,有些審查得比我國要嚴得多、細得多。

  證監會應該進行合規性審查,發行人、仲介機構和投資主體均應歸位盡責。近期,證監會重點從增強買方定價約束、加大承銷商定價責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強對定價行為的監督等方面,完善定價機制,抑制“三高”、惡炒新股等現象。

  問:為什麼業績好的上市公司不分紅?分紅後能不除息嗎?

  答:證監會有監督和約束上市公司分紅的制度,並高度重視引導上市公司回報股東事宜,近年來,上市公司的分紅意識也逐漸增強,回饋投資者的力度也逐年增加,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股本約束和投資回報機制還比較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分紅意願不太強,主動回報股東的意識明顯不夠,主要表現為:一是分紅股利支付率總體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佔凈利潤的比例僅為253%,而國際成熟市場該比例通常在40%左右。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輕現金股利。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金額佔凈利潤的比例分別為4169%、3585%和3009%。預計2011年度現金分紅比率會提高。三是相當數量的公司未詳細披露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這些都對上市公司整體形象造成不良影響,也影響到市場的氣氛和投資者的信心。

  但需要説明的是,《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屬於公司自主決策事項,只有董事會和股東會才有權決定是否分紅。因此,監管部門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經營的基礎上,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決策機制和分紅政策。具體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好利潤分配相關信息披露;澄清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相關立場和態度;引導上市公司明確股東回報規劃;降低上市公司與分紅相關的操作成本;加強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決策過程、執行情況以及信息披露的監督檢查等。相信這些舉措將起到積極作用。

  除權除息所形成的價格,只是作為除權日當天個股開盤的參考價,如果大部分人對該股看好,委託價較除權價高,經集合競價産生的實際開盤價就會高於除權價,反之則相反。由此可見,除權除息價並不一定就是投資者買賣的價格,不會因此影響投資者的收益。關於分紅扣稅問題,證監會也一直非常關注,為適應市場變化,正在積極協調降低公司與分紅相關的操作成本,提高對股東的回報。

  問:如何推行和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

  答: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屬於公司自主決策事項,只有董事會和股東會才有權決定是否分紅。監管部門將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經營的基礎上,鼓勵、引導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清晰、透明的決策機制和分紅政策。具體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説明書中做好利潤分配相關信息披露;澄清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相關立場和態度;引導上市公司明確股東回報規劃;降低上市公司與分紅相關的操作成本;加強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決策過程、執行情況以及信息披露的監督檢查等。相信這些舉措將起到積極作用。

  對累計凈利潤為正數但未分紅的公司的情況,證監會派出機構前期已進行了調查摸底,將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紅的具體原因、未分配資金的用途和預計收益、實際收益與預計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對未按承諾比例分紅、長期不履行分紅義務的公司要加強監管約束,幫助企業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觀念,持續推動企業完善其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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