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張潔和于健是一對非常恩愛的戀人,兩人計劃在2005年國慶節結婚,但問題是新房還沒有著落,兩家一商量,決定馬上著手買新房,家長全力支持。一個月後,男方于健看中一套價值100萬的兩居室,交首付款20萬。
因為資金困難,一下拿不出那麼多錢,于健父母決定拿出10萬,幫助兒子度過難關,餘下的80萬由小兩口每月按揭還貸,張潔家裏表示等新房拿到手裏了,張潔家買所有的傢具電器,大概差不多也是20萬。
新房拿到手,小兩口歡歡喜喜結婚,搬家,兩家人熱熱鬧鬧,小兩口就這樣過了兩年,原來賣房子的開發商才通知于健辦房産證,於是于健交了地稅,公共維修金5萬元,辦了房産證,這下終於踏踏實實了。
可是,就在2008年,小兩口因為婆媳關係不和,開始打冷戰,實在過不下去,只好談離婚的事情。其他的都還好説,可問題就卡在這套房子上,于健家認為:這房子購房合同結婚前是用於健的名字簽的,屬於自己個人房産,不能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分,而妻子張潔卻認為,結婚幾年也一直夫妻共同還貸,最重要的是,房子産權登記是在結婚後辦的,房子當然是要作為共同財産來分的。
兩家吵的不可開交,直説要上法院。
【問題】如果張潔與于健離婚,這套房子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