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表示,商家約定“最終解釋權”本是為避免消費者對其廣告內容産生誤解而特設的提示性語言,而事實上,如今這些所謂的“最終解釋權”伴隨商家促銷活動産生了新的消費欺詐———
□本報記者 曹 雷
“商家‘最終解釋權’暗藏著隱性‘霸王條款’……”連日來,黨報熱線接到不少投訴電話,反映商家促銷優惠的實際條件與商家許諾大相徑庭。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商家約定“最終解釋權”表面上看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對其廣告內容産生誤解而特設的提示性語言,而事實上,這些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正在變為新的隱性消費陷阱。
“最終解釋權”暗藏消費陷阱
去年6月,趙女士從朋友那聽説單位附近一家美容店在搞活動,預存1萬元辦理美容卡,可以打四五折消費。趙女士覺得很優惠,二話沒説就預存上1萬元辦理了一張美容卡。去年年底,該美容店搬家換了地方,由於路途較遠,趙女士無法繼續接受服務,要求退還尚未消費款項。而該美容店認為,趙女士所用卡為其活動期間的打折卡,按店內規定,該卡一旦購買使用,卡內餘額不能退還;因遷址問題,可以給予消費者一定補償。消費者對此解決方案不認可。對此,美容店店員指著會員卡右下角一行小字解釋説,這不明明寫著,“美容店擁有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記者發現,除了各種卡類消費,快遞物品、到飯店就餐及購買商品等領域頻頻出現有損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而且末尾處添加一句話:“本店(商場)對促銷活動內容擁有最終解釋權”。
“最終解釋權”意味著什麼
對趙女士的遭遇,律師認為,由於經營地點變更造成消費者無法繼續接受服務,應中止合同,對於合同已履行部分,由消費者按約定支付,未履行部分應退還消費者。而美容店堅持不給退款,致使此案無法調解。
“這其實是隱性‘霸王’條款”,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樊德祥解釋説,消費者往往是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才知道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當商家解釋內容與消費者的理解有偏差時,商家就以自定解釋權搪塞消費者,直接控制了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主動權,商家的這種做法相對於直接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很大的隱蔽性,而且侵害範圍更大。
亟待立法終結“霸王條款”
商家“最終解釋權”既然涉嫌“霸王條款”,為何還大行其道?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法律對此類格式條款的規定存在缺陷。從立法形式上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散見於多項法律中,比如《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過於簡單化和概括化,沒有共通性的指導原則,很難形成一個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制體系,一旦發生糾紛,很難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國亟待立法解決這一問題。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