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5月7日公佈有關通知,明確了企業重組業務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産收購、合併、分立等。
在上述各類重組行為中,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作為原則性規定普遍適用,但對於一些特殊重組,則適用不同的計稅基礎和計稅方法。比如,對一些特殊的債務重組行為執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包括,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此外,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通知規定,企業重組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符合五個相關條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産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産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通知還特別指出,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産收購交易,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但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此外,居民企業如以其擁有的資産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係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産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企業在重組發生前後連續12個月內分步對其資産、股權進行交易,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上述交易作為一項企業重組交易進行處理。(朱宇)
相關鏈結: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