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9日公佈有關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關問題,其中保險公司繳納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執行。
准予稅前扣除的四類保險業務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包括: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還明確,財産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6%的,和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