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5月6日公佈有關通知,對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同時從事生産經營項目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共同費用的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産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企業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所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受讓方承續經營該項目的,可自受讓之日起,在剩餘優惠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