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今天起頒布執行。根據新修訂的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原有的規定僅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滯納金規則,但對這一滯納金並無上限“封頂”,結果實施中常出現因故遲交者被罰交的滯納金數倍于原罰款金額的怪事。
交通違法罰款,是針對交通違法的依法處罰,而滯納金所處罰的,僅僅是遲交罰款的行為,性質和交通違法相比要輕得多,如果一名違法者因罰款遲交所受的處罰,竟遠遠超出違法罰款本身,于情于理,都很難説得過去。
事實上,絕大多數因故遲交者,並非故意不交。固然,作為被處罰的一方,理應依法接受處罰,按時繳納罰款;但作為執法者同樣應不枉不過,以法為度,將處罰的力度和分寸嚴格把握在情、理、法的尺度內,讓違法者既受罰,又心服口服。
一些交管部門人士在為滯納金“上不封頂”辯護時認為,如果滯納金封頂,一些受罰者就會抱有僥倖心理,百般拖延繳交罰款,反正拖不過也最多交多一倍滯納金。這種想法本身就有思路和邏輯的問題,執法者首先應相信法律的尊嚴和力度,相信大多數人是尊重法律的,而不應在處罰前先假定被處罰者必定會“賴賬”,並以此為前提制定處罰規則,正如我們不能因有些人藐視法律甚至以身試法,就鼓勵和縱容法外施刑一樣。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滯納金因故被拖成“天價”,同樣會迫使某些無力承擔者賴賬、躲賬,追討這筆天價滯納金,有關方面還須投入大量人力、財力。
不少違法者因一時疏忽、或因其他客觀原因遲交罰款,結果卻被告知要繳納超過罰款很多的滯納金,心中之不服、不忿、不願可想而知,這不僅會産生抵觸情緒,日積月累,還會影響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甚至損害社會安定團結的大局。
應該看到,“上不封頂”的滯納金是各地對交管執法部門意見、不滿集中的環節之一,早有市民、媒體質疑、抱怨,執法部門是否為了錢、為了本部門收益,而刻意製造天價“滯納”的機會。儘管這種猜度也許並沒有多少依據,甚至僅是某些被處罰者的激憤之言。但毋庸諱言,天價滯納金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以法為度”的原則,超越了社會普遍的承受尺度,引起猜疑、抵觸,也不能全怨別人。
交通違法理應依法處罰,罰款遲交,給予酌情處理也是應該的,但作為執法部門,必須時刻提醒自己應以身作則,在執法工作中時刻遵循“以法為度”的原則,罰款也好,滯納金也好,都不應超越這一界限。新規定的實施,在這方面,開了一個好頭。
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