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熟人之間買賣一套房子未過戶;如今原房主狀告買房人,要求返還房子。昨天上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判決。
事件:買房7年卻被賣房的告了
2001年9月21日,康先生經熟人介紹,花3.7萬元從楊明手中購買了鄭州市西站東街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康先生和楊明當時還簽了份《房屋買賣協議》。簽協議當天,康先生就交了3.7萬元房款,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
今年6月26日,楊明夫婦把康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他們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要求康先生返還房屋,理由是賣房時楊明妻子不知情。“因為當初是熟人介紹的,不好意思催辦過戶手續。”康先生説。
其實在2006年11月21日,康先生就把楊明告到了中原區法院,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審法院支持了他的要求,但今年1月30日,鄭州市中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康先生遂向省高院提起申訴。
就在案件申訴期內,康先生又被楊明夫婦告上了法院。據介紹,昨天上午,康先生的代理人提出,當初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康先生已經履約,按時交付了房款,而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對方不履約造成的。
現象:房子漲價二手房轉讓糾紛增多
“那套房子在2001年9月值3.7萬元,現在則值17萬元。”康先生説,楊明夫婦告狀的主要原因是房價上漲了。不容忽視的是,近年來,隨著鄭州房價一路飆升,因轉讓集資房、二手房和經濟適用房引發的官司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因二手房轉讓引發的房産官司,目前鄭州市兩級法院有200多起,大部分都在審理中。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的律師趙萬軍説,據了解,今年4月,省高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及民生案件審理工作為推進和諧中原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裏面提出:對於賣房人惡意毀約而解除購房合同,購房人請求賣主對房屋升值部分進行賠償的,法院可以考慮予以支持。
提醒:買熟人房子千萬別忘過戶
對於這一房産糾紛現象的普遍出現,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的律師趙萬軍提醒市民,購買二手房、集資房,不要因為顧忌熟人關係、面子,就放棄原則,推遲辦理過戶手續。因為很多房屋為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産,二手房買賣中,因出賣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房屋權屬不清而導致交易受阻、引發糾紛的情況並不罕見。
尤其在房屋價格上漲較快的情況下,一些事後反悔的出賣人也會以此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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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