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房屋買賣仲介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賣房人在未取得房産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房産仲介機構從事仲介活動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應退還收取的仲介費。
2006年2月,在廈門市思明區鑫家喜物業仲介服務部的介紹下,甘某與房屋轉讓方張某達成《房産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張某將位於廈門仙岳路的一處房産轉讓給甘某,金額為人民幣54.6萬元;買賣雙方于2006年5月20日前辦理産權過戶手續;甘某應向鑫家喜物業仲介服務部支付仲介費8000元,若有一方悔約,由違約方承擔全額仲介費。協議簽訂後,甘某支付給仲介方意向金3000元、仲介費2000元。
2006年5月20日,甘某與張某到房管部門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時發現,張某出賣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導致手續無法辦理。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損失。案經一、二審,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房産買賣協議》無效,張某補償甘某10萬元。
其後,甘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仲介機構返還意向金及仲介費5000元。
廈門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仲介方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向仲介方支付約定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仲介方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買賣雙方簽訂的協議最終因張某出賣房屋未經共有人同意而無效,由於仲介機構未能謹慎地審查出賣房屋的産權狀況,與該協議無效亦有一定關係,其無權收取仲介費。法院判決:仲介機構向甘某返還意向金及仲介費5000元。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