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上海證券報記者 王璐)上海證券交易所4月9日發佈的最新一期上證聯合研究計劃課題報告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報告認為,有必要建立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機制,而在有效的訴訟阻隔機制沒有正式建立前,司法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符合現代法治原則。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範圍應有所限制。
報告指出,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一項公共職責,帶有準行政權力之特徵,根據現代法治精神,司法保持適度介入,可以作為一種外部性的威懾力量,防止自律管理權濫用。在有效的訴訟阻隔機制沒有正式建立前,司法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符合現代法治原則。但是,交易所自律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範圍應有所限制。總體而言,在相關案件實體審理中,應當堅持“合法性審查為主,合理性審查為輔”之原則。此外,在評判交易所是否應當對自律管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尤其是損害賠償責任時,可借鑒美國的“民事責任絕對豁免原則”,嚴格限制交易所因履行自律管理職責而承擔民事責任之標準。原則上,只要交易所實施自律管理行為中沒有主觀惡意,即便客觀上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也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否則,如隨意放寬責任認定標準,將影響並制約交易所在證券市場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管理。
責編:韓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