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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開廢發票被罰 首發廢發票案發回重審

 

CCTV.com  2008年01月30日 07:43  來源:人民網  
[內容速覽]  市民趙建磊途經京石高速被收費後,舉報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發公司)開具作廢的發票。趙建磊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在2007年4月變更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也就是説“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經不存在了。

  市民趙建磊途經京石高速被收費後,舉報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發公司)開具作廢的發票。豐臺地稅對首發公司罰款1000元,趙建磊認為處罰過輕,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近日,市地稅局作出決定,要求豐臺地稅60日內重新對首發公司做出處罰。

  首發被舉報開具作廢發票

  2007年7月9日,趙建磊在途經首發公司經營的京石高速時,從杜家坎站出站時被收取了5元高速通行費,並獲得機打發票一張。發票上有“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發票專用章”字樣。

  趙建磊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在2007年4月變更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也就是説“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經不存在了。

  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應當同時辦理髮票的變更手續”。趙建磊認為,首發公司開具的發票上使用已不存在的法人名稱專用章,這張發票就是廢票,對消費者也是欺騙行為。

  1000元處罰被認為過輕

  7月12日,趙建磊向豐臺地稅局舉報中心書面舉報首發公司涉嫌違反稅務規定一事。豐臺地稅受理了趙建磊的舉報後,10月11日做出答覆,稱趙建磊舉報“基本屬實”,決定對首發公司罰款1000元。

  根據豐臺地稅檢查核實的情況,首發公司被認定為“開具作廢發票”,罰款1000元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趙建磊認為,依照《辦法》規定,對首發公司首先應“沒收違法所得”,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首發公司經營高速公路業務,一天的收入少則數十萬,並且使用作廢發票的時間至少截止到7月份,違法所得會是很大的數字。豐臺地稅局對此項事實視而不見,避重就輕,草率決定,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10月16日,趙建磊向北京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發回重新處理

  行政復議時,豐臺地稅局表示,2000年北京市政府授予首發公司京石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為30年,首發公司只是名稱變更,公司性質、經營範圍和管理體制都沒有發生變化,收取的通行費是合法收入,不是違法所得。

  趙建磊認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費時……開具已過期失效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月16日,市地稅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市地稅局認為,豐臺地稅局對首發公司的違法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豐臺地稅做出的處罰決定,責令60日內對首發公司的違法行為重新做出處理。

  目前,豐臺地稅還沒有新的處理意見。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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