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設部等9部委將11月19日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公開。新辦法對回購、面積、騙購等多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尤其指出,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房要給需要的人
新經適房是有限産權
新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條件1: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者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條件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者
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條件3: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者
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已售經濟適用房不回購
那麼,新辦法出臺前買的經濟適用房還能出租出售嗎?對此,新辦法明確,“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單套建築面積約6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處罰規定
處罰1未取得資格購房
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交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處罰2弄虛作假者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編:金文建
更多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