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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編織庇護百姓的大網

CCTV.com  2009年12月23日 08:3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人所共盼——

    “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人所共盼。22日,在這個隆冬時節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內容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被稱為社會保險的“基本法”。因為與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部關涉民生的法律備受社會各界矚目。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徵求對社會保險法草案的意見,社會各界提出7萬餘條意見。伴隨著利益、觀念的衝突和爭議,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在各方博弈中不斷推進。我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如何在國家現有財力、社保體制與機制框架下,織就一張社會保障的大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擬降低繳費年限門檻

    按照現行做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這一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必須連續繳納,中間斷了就無效,有人因出國或失業而不得不中斷繳費。而且還要繳滿15年,否則就只能領取一次性待遇,把個人交的8%還給個人。如此以來,部分公眾很難指望老了以後能夠得到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國家建立養老保險的初衷。

    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這一規定不盡合理,門檻較高,建議應允許繳費不足15年的公眾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或者將其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為此,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有社保專家表示,如此規定意味著草案基本維持了繳費15年的基本門檻,但養老保險繳費方式更靈活,可以一次性全繳,也可以在間斷後繼續繳。

    在徵求到的公眾意見中,有人提出“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建議。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最牛的養老保險金”,一個月只有兩元多。有專家稱,如果養老保險金領得特別少,老年的時候不能保證基本生活,這也是問題,“畢竟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是要保證人老以後能夠保有基本的生活水平”。

    增加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規定

    在徵求意見中,很多公眾對現行醫療保險待遇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現行制度存在一些明顯不合理的規定,並給參保人享受待遇設置了各種障礙。另外,異地就醫難也屢受公眾詬病。很多退休職工投靠子女異地居住,異地就醫後要自己回到退休地報銷,不得不為報銷醫藥費兩地奔走。

    還有公眾提出,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不盡合理。

    為解決這一問題,社會保險法三審稿草案中增加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拒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其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草案同時增加規定:對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其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保專家指出,如此規定體現了將社保基金花在保險人身上的初衷,意在強化《社會保險法》的法律保障和救濟功能。

    全國社保基金定期公佈收支情況

    《社會保險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時,常委會部分成員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社會保障的戰略性儲備保障資金的屬性,應當在《社會保險法》中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表示,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強化人大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挪用社保基金案頻發,為社保基金的監管敲響了警鐘。如何確保數額龐大的“保命錢”的安全,成為立法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

    公眾在徵求意見中認為,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不合理,社會保險主管行政部門集管理與行政監督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暴露了社保基金監管中的漏洞。

    此次草案修改強化了人大對社保基金的監督,增加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為加強社會監督,《社會保險法》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記者 崔麗 王亦君 北京12月22日電)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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