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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免責新老保險法差異大 部分公司按新法免責

 

CCTV.com  2009年11月02日 14: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綜合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新《保險法》都正式實施了,那我的老保單怎麼辦?”記者近日在採訪中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在“十一”過後頻頻向保險公司諮詢理賠處理方式變動的情況,尤其是免責條款這一項。部分理賠免責條款的新老劃斷已經出現較大差異,一些保險公司從市場競爭出發,針對投保人的這一疑慮,表示對老客戶“擇優適用”調整後的新版條款與服務。

  舊保單多數免責按舊法

  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但按照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到不少投保人關注的這一新規就不能適用於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此,除規定的個別例外情況,舊保單的免責條款仍然按舊法規定有效,這很可能不利於舊保單的理賠。

  例如,保險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立,2009年11月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險事故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為由,主張對免責條款是否産生效力用新法。投保人以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示義務而主張保險合同條款不産生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部分公司率先按新法免責

  “老保單客戶擇優適用部分免責條款。”國泰人壽的楊小姐對記者表示,壽險中“醉酒駕駛”改為“飲酒駕駛針對新條款中刪除的部分責任免除事項,如艾滋、受益人的故意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被迫吸毒等,也同樣適用老保單客戶。

  記者注意到,在“艾滋”這一備受關注的免責事項上,國泰人壽率先注重對“艾滋”特殊人群的保障,新條款約定除健康險外,“艾滋”不再作為壽險和意外險的責任免除事項。依據國泰人壽公佈的“擇優適用”原則,即使是在新《保險法》實施前簽訂的老保單,國泰人壽也適用新條款的這項約定,提供對“艾滋”人群的保障。

  “我們公司也正在考慮有關免責條款的新老銜接問題。”滬上一家大型保險公司的核保部經理王先生向記者透露,免責條款的變動對保險公司來説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因為這直接關係到精算方式和預期賠付總額等多項重大問題。雖然一些保險公司表示也很想對投保人實行“擇優原則”,但目前免責條款的變動還只是在討論中。

  新法促使保險競爭加大

  在新保險法正式實施後,保險公司的競爭明顯加大,尤其是對投保人的理賠服務環節上做足文章。

  平安此前率先表示對30日未結案給付超期利息,而國泰此次又首先對部分免責條款按新法處理,這種競爭對廣大投保人的理賠來説是有利的。

  受保障範圍、賠付額度和免責條款等方面競爭升級的影響,記者發現,新保險法實施後推出的壽險産品多數漲價一成左右,個別壽險産品漲價幅度接近15%。但是,男性投保同期限的壽險要比女性多付5%左右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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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對於新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負責人表示,立法法的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因此,新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從法院受理案件情況看,絕大部分是保險合同糾紛,急需解決新法和舊法銜接的也是這類問題,尤其是履行期限較長的人身保險合同産生的糾紛。不少投保人非常關心在新法施行前簽訂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險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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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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