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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改革基金銷售收費模式

 

CCTV.com  2009年10月14日 09: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業界呼籲已久的降低基金投資費用問題13日有了答案。證監會當日發佈《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改革基金銷售收費模式,降低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綜合費率,規範基金銷售市場秩序,並鼓勵長期投資。

  從費用結構上看,管理規定仍保持行業現行的申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結構,費用水平也與現行《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規定通過調整收費模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根據規定,基金的申購費可以採取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採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模式。雖然就最高費率水平來看,後端收費往往比前端收費要高,對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據新規,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手續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

  與此相對應,管理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選擇對一週、一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並將此類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説,增加短期交易贖回費雖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內的贖回費全部計入基金財産,為此對大部分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來説還可以從中獲益。

  這位負責人説,這兩項規定一個降低了基金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一個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都是意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兩項外,管理規定還對銷售費用在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之間的分配進行了規範,禁止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的一次性獎勵,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即尾隨佣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産生的相關費用。

  上述負責人解釋説,由於一次性獎勵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而非以投資者擁有的基金量為基礎,這種激勵機制可能誘發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申購贖回基金,所以新規予以禁止。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根據改革後的基金銷售模式來計算,我國基金的綜合費率會大大下降,甚至在國際上都將屬於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會相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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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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