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資者如果要分享風險投資收益,只能加入到有限合夥制的投資機構中。但是這種形式對投資者設有較高門檻:每一隻基金募集的對象人數受限(50人以內),且投入資本最低起點一般為200萬。這個“普通”的標準無疑會把更“普通”的人擋在門外。但對於某些群體來講,他們卻可以以幾萬塊錢的超低門檻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享受風險投資收益。
這類人群就是風險投資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創投機構中直接參與項目投資的投資總監、投資經理、經理助理,或是法律、會計等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據悉,這種跟投的方式在創投機構中較受歡迎,甚至一些特定投資項目,其參與該項目的投資經理或其他人員,必須對項目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這筆資金對於整個投資來講比例很小,但對於投資經理的個人財富來講,卻佔有一定分量。運用此種手段,一方面可以給項目投資者施以壓力,敦促其在選擇項目時更加謹慎,在項目管理上更加負責,另一方面也可以給投資經理帶來較高的收益,因而成為創投行業裏較受認可的一種激勵機制。
據了解,在首批創業板上市28家企業裏,一家風投在投資項目時,其內部職員就有跟投在裏面,當時投入幾萬元,經過粗略計算,上市後約可以得到3至4倍的回報。一位從事融資法律服務的律師説,在做某些項目時,他們也會得到創投的邀請,可以以較少的資金投資某一個項目。這些項目一般是他們親自評估的項目,是否值得投資,風險有多大,他們會有較為準確的判斷和預期。
雖然此種跟投形式項目一旦成功退出,可以得到較高的收益,但一些創投機構投資經理或是其他相關人員在投資時,態度仍顯謹慎。一位參與此種跟投的投資者説,“有一種説法是,風投投十個項目,只要成功一個就有賺。但對於特定項目的投資來講,我們的風險要比創投機構或一般的有限合夥人大得多:有可能所投的幾個項目都失敗了,或是收不抵支,因為‘雞蛋’可以放的‘籃子’數量有限。”
有律師表示,由於這種跟投是以創投機構資金注入的形式進入企業的,所以不管個人跟投資金規模有多大,都不會出現在企業股東名單裏。但是,在跟投某一個項目時,創投機構會與投資者個人簽署另外的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這種形式的跟投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還存在不確定性,但是在對投資人員的壓力方面卻是不言而喻,並且在穩定和激勵人才隊伍方面也起到了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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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