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總結經驗、防範風險,加強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外匯管理,規範和簡化相關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有序、規範開放,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出臺《規定》的背景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試點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有序、規範開放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自2002年正式推出QFII試點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緊密合作,陸續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完善監管框架,保證了試點工作的平穩運行和順利推進,為資本市場穩步開放和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積累了經驗。
2006年8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出臺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總結了前期QFII試點工作的主要經驗,完善並細化了對QFII投資和資金匯出入行為的監管要求,明確了對中長期資金管理機構適度傾斜的政策原則,同時,根據QFII投資交易和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也適當放鬆了對QFII賬戶開立個數以及委託境內券商交易家數的限制等。
《辦法》發佈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辦法》確立的現階段QFII運行總體框架和監管原則,分別著手研究並制定了QFII投資行為監管和投資額度與資金匯兌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與措施。
為了確保QFII政策的有效銜接,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廣泛徵求相關部門和業界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辦法》確立的管理原則,適當調整並完善了QFII投資本金鎖定期、賬戶開立以及資金匯兌管理等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在QFII的日常外匯管理工作中逐步試行有關措施,為穩妥出臺新的QFII外匯管理配套法規積累實踐經驗。
前一階段的實踐表明,相關QFII外匯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得到了有關部門和業界的普遍認可,在額度申請、賬戶開立、匯兌管理等環節的政策設計和操作流程更為細緻並更具可操作性,對QFII事中、事後環節的外匯管理進一步強化,制度總體框架也更為完整。
為提高QFII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規範性,強化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完善了QFII外匯管理的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擬定了此《規定》。《規定》是2006年《辦法》的外匯管理配套文件,將有效完善對QFII資金管理的全程監管,同時也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提高了QFII在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和資金管理的便利性,使得QFII運行更加符合市場規律,相關管理程序和環節更加透明、公開,有助於夯實我國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有序、規範開放。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內容共分6章,依次為總則、投資額度管理、賬戶管理、匯兌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附則。與2002年出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相比,《規定》新充實的內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長期資金,便利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以及強化資金匯兌管理與統計監測等三個方面。主要體現在:
一是明確了國家對QFII投資實行總額管理並鼓勵中長期投資的政策原則。明確了申請投資額度的限額和時間要求,將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其他機構投資者的本金鎖定期設定為1年;為確保額度申請人和使用人一致,對於違反規定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明確了處罰原則。
二是為滿足保護QFII客戶資産安全性和獨立性的要求,允許QFII機構為自有資金和符合條件的客戶資金及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分別開立賬戶,並禁止不同性質的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三是便利QFII機構投資運作,適應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允許QFII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後,將每月申購和贖回的軋差凈額匯入或匯出,並明確了開放式中國基金的額度管理原則。
四是規範和簡化了審批程序和手續,合併了批准投資額度與賬戶開立的審批環節;明確了QFII本金、收益匯出的程序;大量簡化了有關申請材料;將投資收益匯出和開放式中國基金的資金匯出入審核權下放至QFII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分局。
五是強化了QFII資金匯兌管理和統計報告要求。進一步完善了QFII投資涉及的資金匯兌報告制度,充實了相關報表信息;為落實和加強QFII後續管理,增加了QFII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職能;強調了QFII機構及其託管人履行各自報告職責的要求;明確了QFII機構及其託管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原則和依據。
此外,《規定》還保留了外匯局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和國際收支狀況等調整QFII投資額度限額以及資金匯出入安排的權利。
特此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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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