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們今年的年底雙薪將因為計稅方法的改變而小幅縮水。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通知稱,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為公平稅負,加強徵管,就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問題進行明確。其中涉及雙薪制計稅、董事費徵稅、華僑身份界定以及個人轉讓離婚析産房屋徵稅等四方面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此舉説明個稅徵收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年底雙薪不再單獨計稅
涉及到的個稅問題中,停止年底雙薪的計稅方法最受關注。目前很多公司實行一年發放13個月工資的薪酬制度,按照稅總2002年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納稅人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也就是第13個月工資同以往12個月一樣,單獨納稅。
新通知僅僅用一句話説明“有關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但沒有進一步解釋。對此,劉桓表示,這意味著個人所取得的多出來的一個月工資將與當月工資合併後計徵個稅,這必然會提高員工最後一個月的納稅額,人們拿到手的年底雙薪也就相應縮水。
假設某員工12月薪水5000元,按照原來年底雙薪的計稅方法,兩個5000元單獨納稅,應繳稅額650元。取消雙薪計稅後,基數為1萬元,扣除數為2000元,然後在8000元的基礎上計稅,納稅額為1225元,比原來的算法多出575元。
劉桓説,可能有企業將“雙薪”變通為“年終一次性獎金”方法計稅,即先將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再按工資薪金項目計稅。但如果企業既有雙薪又有年終獎,則必須按新規執行。
離婚過戶房産不徵個稅
此次通知明確,對於個人轉讓離婚析産房屋,通過離婚析産的方式分割房屋産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産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析産又稱財産分析,是指財産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産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析産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産的處理中。
通知還稱,個人轉讓離婚析産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産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佔房屋所有權的比例。個人轉讓離婚析産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闔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董事費併入工資收入徵稅
對於公司高管同時兼任董事或監事如何納稅,通知明確,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劉桓解釋説,董事費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如果單獨徵收的話,按照稅法其最高一級的稅率為20%。而按照新的規定併入工資後,這部分收入也將一同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款項,從而必須按照45%的最高稅率標準繳納。“將會提高這些高收入群體的個稅繳納額度。”
留學期間勞務派遣不算華僑
通知還對“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特別是華僑的身份確定上給予了硬性條件規定。
華僑為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此外,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
對符合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不過,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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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