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業務規範 加強評價機構和人員管理
證監會13日發佈《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基金評價業務正式納入監管範圍。這意味著,當前市場上良莠不齊的基金評價業務有望得到規範,那些評價因素片面、評價方法和結果不全面、不完整,甚至具有誤導性的基金評價業務將在此次規範中退出市場。
證券業協會介入管理
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管理權責,即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評價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基金評價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這意味著,在基金評價業務的規範中,中國證券業協會將起到重要作用。
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30個工作日內或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後30個工作日內按照協會公示的要求向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不僅如此,基金評價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基金評價人員只有加入一家基金評價機構後,方可從事基金評價業務,但基金評價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基金評價機構執業。
中國證券業協會相應地對基金評價機構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徵求意見稿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對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基金評價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基金評價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干擾和阻礙。而對違反自律準則和執業規範的行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會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此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基金評價人員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資料庫和誠信檔案,通過適當方式公佈基金評價機構會員情況,並建立對基金評價行為的跟蹤機制。
評價方法將更科學
針對當前市場上五花八門的基金評價方法,證監會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了明確的規範性要求。
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機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並以公開形式發佈評價結果的,不得有下列行為: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比較;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進行評級;對成立期少於36個月的基金進行基金評級;對處於建倉期的基金進行基金評價;基金評級的評級期間少於36個月;基金評級的更新間隔少於3個月;單一收益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諮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少於3個月;單一收益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於1個月。徵求意見稿還對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進行評價應考慮的內容進行規定。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負責人胡立峰表示,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將會根據上述辦法的精神,逐一調整現有評價業務中與暫行辦法不符合的地方,按照要求全面規範基金評價報告和報表。同時,將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利益隔離和防火墻機制,保證基金評價的獨立、客觀和公正。(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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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龐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