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3日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一章明確規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管理辦法》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洩露。
《管理辦法》還指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採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對於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監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相關鏈結:
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