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銀監會表示,為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該《辦法》對5月12日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並降低準入條件,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具備的資産規模從800億減少到600億。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3號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主席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消費金融業的發展,規範經營消費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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