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證監會之前對基金“一對多”專戶理財業務的投資參與門檻、資産管理計劃的設立條件、銷售方式及開放參與和退出頻率等方面做出嚴格規定後,昨晚,證監會又公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本月18日起施行。該準則對資産託管人的義務、要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該準則規定,投資者在資産管理計劃存續期開放日購買資産管理計劃份額的,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不含參與費用),已持有資産管理計劃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産管理計劃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資産管理計劃份額的除外。
當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産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退出資産管理計劃;選擇部分退出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在退出後持有的計劃資産凈值不得低於100萬元。當資産管理人發現投資者申請部分退出資産管理計劃將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請確認後持有的計劃資産凈值低於100萬元的,資産管理人有權適當減少該投資者的退出金額,以保證部分退出申請確認後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産凈值不低於100萬元。
當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産凈值低於100萬元(含)時,需要退出計劃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資産管理計劃。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所管理資産在該期間凈收益(即利潤)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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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