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趙本山起訴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線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權案。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5萬元。
原告訴稱,被告通過四川衛視、安徽衛視、黑龍江衛視、山東衛視、星空衛視、重慶衛視、廣西衛視等全國多家衛星電視臺發佈鬥地主、麻將等手機遊戲下載的廣告,宣傳其手機遊戲産品,並告知廣大消費者可以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下載手機遊戲,收費為每條短信人民幣2元。在該廣告中,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在小品中的表演形象篡改為動畫形象,該動畫形象的使用貫穿廣告始終,並配之以與原告相類似的方言口音對手機遊戲下載和使用方法進行介紹説明。廣告中的動畫形象表現了原告容貌、姿態、外觀等主要特徵,普通公眾會據此特徵認定該動畫形象為原告肖像的再現,係採用動畫的形式使用原告肖像的行為。且該款手機遊戲廣告中存在不實宣傳,眾多消費者出於對原告公眾形象的認可和信任下載該遊戲,並未享受到相應的服務,紛紛在網絡中譴責原告,被眾多網站轉載,稱原告與二被告涉嫌欺詐消費者,損害了原告良好的公眾形象。
原告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第四十七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被告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發佈的廣告中以動畫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長時間在多家電視臺播放,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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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