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米其林集團總公司(下稱米其林集團)訴天津米其林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下稱天津米其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天津米其林撤回上訴。
此前,米其林集團以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為由,將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樣的標識及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已有上百年曆史的米其林集團是在法國登記的一家股份制公司。該公司在中國的註冊商標主要包括“MICHELIN及輪胎人圖形組合”商標、“輪胎人圖形”商標和“米其林”中文商標。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團在山東和江蘇兩地商場發現有銷售“米其林”牌電動自行車,車身有明顯“米其林”字樣,生産者為天津米其林。據查,天津米其林是于2004年11月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註冊成立的企業,經營範圍包括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及零部件等。
米其林集團遂將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米其林集團在中國依法註冊的3個商標為馳名商標,天津米其林在電動自行車上使用“米其林”字樣並將該特殊漢字組合註冊為企業名稱,屬於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天津米其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庭上,天津米其林認為,“米其林”不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同時天津米其林註冊企業名稱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3個註冊商標被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是在2005年,依據個案有效的原則,馳名商標認定後不能溯及既往。此外,天津米其林的電動車與米其林集團的輪胎屬於不同生産領域,雙方服務的公眾也是完全不同的,不應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業字號,而只能要求繼續合理規範地使用,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原告訴求。
米其林集團代理人認為,“米其林”3個特定漢字組合在漢語中沒有任何含義,也不是固定詞彙,只是對“MICHELIN”的直接音譯,天津米其林在其企業名稱和産品上使用“米其林”字樣,係將自己的企業及産品與知名企業捆綁,屬於“傍名牌”行為,會誤導公眾,侵犯了米其林集團的商標專有權,對米其林集團造成了傷害和影響,法院應依法判決其停止使用並作出賠償。
在二審過程中,上訴人天津米其林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申請撤回上訴,天津市高級法院經審查于20日作出終審裁定,上訴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准許。
責編: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