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緩解“走出去”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出通知,自8月1日起,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
緩解境外融資難題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當前,我國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資企業存在境外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了境外中資企業的後續發展。
針對上述問題,近日國務院在進一步穩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確提出要大力解決外貿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在此情況下,為重點支持有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以穩定外需,更好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外匯局在認真總結境外放款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發佈了這一通知。
資格條件不難滿足
三年沒有外匯違規
通知規定,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具備擁有良好的經營記錄並在近3年內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等條件,可向外匯局申請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放款。
境內企業可以使用外匯資本金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所得外匯資金以及參加外幣資金池的資金,對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放款。
境外放款可以採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兩道量化門檻把關
總量有限風險可控
在境外放款過程中,如何防範可能帶來的風險?
我國國際收支總體狀況基本穩定,這為境外放款提供了堅實基礎。同時,與我國國際收支總規模和外匯儲備規模相比,境外放款的總量有限,不會對國際收支平衡産生重大影響,總體風險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體政策方案設計上,外匯局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比如,對境外放款額度設置了兩道量化門檻: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放款人所有者權益的30%,同時不得超過其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協議投資額,以低者為限;境外放款資金將在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中封閉運行,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該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該賬戶等。
相關鏈結:
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