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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購房門”續:部分官員低價購房提價出售

 

CCTV.com  2009年06月13日 07:3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溫州:“安置房”無法安置

  溫州“購房門”事件再起波瀾,政府限令補差價,買賣雙方齊喊冤。安置房層層轉賣,差價誰該來埋單?一買一賣,簡單交易是否隱藏腐敗?

  從網絡曝光問題到官員矢口否認,再到承認存在缺陷,短短幾個月,“購房門”事件為什麼風波不斷,政府處理此事如何體現公信力?“購房門”風波又引發我們怎樣的思考?《新聞1+1》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歡迎收看《新聞1+1》。

  溫州安置房事件被抖出來已經有將近三個月的時間了。本來以為隨著當地紀委的介入,這件事情就已經進入了尾聲,但是沒有想到的是,這件事情可以説是拔了蘿蔔起了泥,這扇“安置門”還沒有關上,另一扇“差價門”卻已經打開。當房主被要求去交上跟市場價的差價的時候,房主説,其實我當時買的時候,就已經是以接近市場價的價格買了,原來這些房主是從買了房的官員手中再次得到的房子。人們的問題是,這個沸沸颺颺的“安置門”事件為什麼總是得不到妥善的安置,王教授怎麼看這件事?

  王錫鋅(特邀觀察員):

  溫州這一次出臺一個處理決定,本來是想給“安置門”事件畫一個句號,沒想到卻帶來公眾更多的問號和驚嘆號。“安置門”事件之所以不能得到很好的安置,是因為對官員低價購房的行為到底如何定性,行為的責任到底如何確定,以及背後的深層原因沒有去正面的觸及,如果這樣的話,安置房的事件又如何能得到安置?

  主持人:

  那我們就來看一下這扇“差價門”是怎麼被打開的。

  (播放短片)

  解説:

  按下葫蘆浮起瓢,這是有媒體對於溫州官員低價購買拆遷安置房事件的形容。如今當溫州“購房門”事件剛剛平息,沒料想又出現了一個升級版的“差價門”,而隱藏在這背後的卻是不為人知的新問題。

  根據《經濟參考報》的記者報道,連日來,溫州安置房事件的購房人分別收到了溫州市舊城改造指揮部的繳款通知書,要求他們必須于6月30日前繳納房款差價,每平方米大約需繳納3000元以上,繳納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逾期不辦理繳款、結算手續的,依法解除購房協議。那麼,每平方米多繳納3000多元,這一數字是怎麼得出的呢?

  據了解,2004年到2005年間,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將143套好房子內部銷售給一大批官員和關係戶的時候,使用的是暫定價,而這一暫定價只有8000元,後來經過相關部門的重新審定,確定了當時的市場平均價為每平方米11549元。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如今面對要求補差價的這一通知,一些購房者卻表示出了反對和無奈冤屈。

  根據記者的調查發現,這些購房者中有些並非原始購房者,而是通過房屋仲介所以市場價,從政府官員和舊城改建指揮部關係戶中轉買二手房的下家,有些人雖然是直接過戶,表面上拿到的是一手房,但實際上也是經過上家提價後買到的二手房。

  以其中的一位購房者蔡先生為例,2006年通過房屋介紹所結識賣家張女士,並從其手中按每平方米9950元,總價200萬元,購得一套房子。雖然是直接過戶,但分開付款的方式卻向我們揭示了其中的貓膩。蔡先生先是付給了賣家張女士10萬元定金,然後把其中的169萬元通過匯款的方式打給了舊城改建指揮部所屬的溫州房地産聯合開發公司,剩下的21萬元則按照賣家張女士的要求匯到其丈夫的銀行戶頭上,就這樣,雙方順利成交。對於這一購房過程,蔡先生表示自己心知肚明,這31萬元是賣家張女士的額外得利。後來得知張女士的丈夫是位縣級政府官員,如今當被要求要補差價的時候,蔡先生再次找到賣主,賣主明確表示,與我無關,按協議辦,風險自付。而對於現在的這種局面,有購房者也表示,這是把清除腐敗的成本轉嫁到我們頭上。

  現在,離補齊差價的最後期限還有半個多月的時間,面對一批購房者的喊冤申訴,相關部門又是怎樣的態度呢?

  張和平(新華社溫州支社社長高級記者):

  相關部門現在主要的管理部門就是溫州市舊城改造指揮部,他們覺得,老百姓當時是以市場價購買了這個房子,等於就是説它是公平交易的,那麼你現在再補差價的話,它等於是要重復加錢了,所以他們就不願意。所以政府認為老百姓提出的這個理由是有道理的,他們表示,要跟上家,等於就是原始賣房者來做工作,儘量做通他們的工作。溫州紀委的回應,目前表示,政府不會向第三方收取差價,它講的第三方是指兩次轉讓的買方,認為政府沒有必要與他們發生任何房屋補差價的糾葛。

  主持人:

  好,在我們的討論開始之前,我們先需要一個權威的法律上的定性。我們來連線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教授,盧教授,您好。

  盧建平(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您好。

  主持人:

  像溫州這種個別的有一些公務員,他們買政府的安置房,還有一些是買了安置房以後,再以高價出售,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麼定性?

  盧建平:

  我覺得這是一種比較巧妙的變相受賄的形式,對於這樣一種形式,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或者以其它的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務的,一律都要定受賄罪。

  主持人:

  那就是受賄,這個肯定是無疑的。那我再想請教您,如果説在處理這種事情,定受賄罪了以後,往往會對當事人處以什麼樣的罰?

  盧建平:

  當然一個是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片子當中所説的這種受賄方式,因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隱蔽的、非常複雜的一種受賄方式,所以這個裏面涉及的環節可能就比較多,比如説當初他以很低的價格拿到的房子,再擱置一段時間以後,它又以比較高的價格出售了,現在它就不是這個房主。這種方式就是它已經通過套現的方式把房産變成了錢,這個錢我想作為受賄的贓款,它應該是要追繳的。

  主持人:

  我給您的最後一個問題,像遇到這個事情的時候,像主管部門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盧建平:

  一個是本來他不應該享受比如説安置房的價格,不應該有這樣的資格,那麼他現在以安置房的價格拿到了這個房子。另外一個,主管部門可能利用他業務管理的便利,比如説舊城改造指揮部或者城建系統的,從它下屬的這些房地産指揮公司拿到了,比如説不應該拿到的房産,應該對於這種市場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我們一般有一個理解,有一些最低優惠價市場上也能拿到,一般公眾都能拿到。

  主持人:

  那他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盧建平:

  我想一個就是,如果説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犯罪的,他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此獲得的贓款要退還,不應該購得的房屋也應該按照相關渠道退還。

  主持人:

  好,謝謝盧教授。

  王先生您看,剛才盧教授已經從刑事上定義了,就是低價買高價賣房産這種方式就叫受賄。但是我們看到在溫州市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雖然説這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很難定性,但是我們看,它只是用一種要求補齊差價這種方式,所以有人説,這是不是有一種大事化小的處理方式?

  王錫鋅:

  我覺得溫州市的處理決定本質上還不是大事化小,它其實是小事化了,因為如果説,按照現在的處理決定,只要低價買房的官員按照現在要求補齊一個差價,什麼事都解決了。但是我們知道,這個事情像剛才,像盧教授所説的,首先在法律上必須要有一個定性,到底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為,剛才盧教授講得很清楚,是犯罪行為。定性以後我們才能去分清責任,進行處罰,我覺得這是一個關鍵。

  主持人:

  我們來具體看一下它這種買賣房子的方式,根據報道我們可以看到,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我們得到了,比如説我拿您做一個比方,您跟領導關係比較好,您先交幾萬塊錢定金,然後您拿到房子了,拿到房子之後,馬上你就找到一個我這樣的下家,用接近市場價格賣給我,這個差價我給誰呢?實際上就給你自己了,這是一種買房的方式,這是一種什麼樣性質的行為?

  王錫鋅:

  這樣一個過程,我們看起來,我之所以能夠用交定金的方式拿到房子,然後很快的出手,轉給下家,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實際上是在空手套,我並沒有花錢去完成這樣一個交易行為,僅僅是部分的定下了這個房子,我就得到了這個資源,而這個資源很快能讓我獲取鉅額的利潤,那我要問,我為什麼會獲得這個利潤,我憑什麼獲得這個利潤。這種情況下我一看很清楚,是因為我跟領導關係比較貼近,領導讓我白白獲得了這個利潤,我將來總得有個意思吧,所以這實際上就是公共權力的直接兌現,就是直接兌現了。

  主持人:

  這在法律上怎麼定性?

  王錫鋅:

  因為我們考慮到溫州的安置房,它是政府投資的安置房,本來這個價格應該是高價,按市場價賣出去,就是直接價格比較高的,現在低價,經過中間人轉手,由下家來買下這個房子,實際上是國有資産受到了損失,國有資産流失,這種流失實際上是由有關的官員和它身邊的人合作,共同瓜分了國有資産。

  主持人:

  咱們剛才説了是一種買房的形式,還有第二種形式,還是因為你跟領導關係比較好,或者説你的領導就直接授意給你,這套房子給你了,然後你拿到這套房子以後,你找到我,其實我也是一個中間人,這時候我也不要這個房子,我再去找一個下家,然後讓他用市場價格承擔下來這樣一個差價,剩下的差價咱們三個分,你、我和領導,但是肯定讓領導拿大頭,是六二二,你二我二領導六,這是一種什麼行為?

  王錫鋅:

  這看起來就是交易的鏈條延長了一些,但本質上仍然是因為公共權力控制了這個資源,低價的安置房,然後我們幾個人用一種所謂,剛才盧教授所説的,使這個交易的關係相對來説複雜一些,因此更具有隱蔽性,但交易的本質沒有改變,仍然是幾個人聯合起來,瓜分國有資産。因此我們看到,“兩高”原來對受賄的司法解釋,包括一個低價購買商品房,如果是商品房的話的確是受賄,但在溫州這個事件中,它所導致的是政府的資産的流失,其實更接近於貪污,我們剛才所説的這兩種情形下,其實都是合夥瓜分了國有的資産。

  主持人:

  王教授,有一個問題請教您,如果説這套房子是政府工作人員買了他自己住,和他買了以後又以市場價賣出去,他得差價這種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嗎?

  王錫鋅:

  在性質上我個人覺得沒有區別,因為前面轉手的情形,不論是交定金直接轉手,還是通過一個鏈條來轉手,我們都説了它是聯合起來,使得本來屬於公共財政的這部分資金損失了,本質上是一個化公為私,如果自己住,自己住的情況下其實你依然是以靠近公共權力這樣一種特殊的社會資源,低價獲得了市場價值更高的東西,受損的是誰?

  主持人:

  反正你得利了讓國家受損。

  王錫鋅:

  還是國家受損。

  主持人:

  當我們看到這個報道裏面,記者採訪到溫州拆遷辦的總指揮的時候,這位總指揮有這麼一番話,我不知道您怎麼評價,他説“如果賣房者得的差價只有幾萬塊錢的話,那麼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賣房人是仲介人,他得到的是佣金或者是介紹費,但如果差價超過了幾十萬,那就是明顯的市場買賣行為了,您怎麼看這句話,也就是説,差價幾萬和幾十萬是不一樣的,您同意嗎?

  王錫鋅:

  我們剛才説了,即使是你自己住,只要這樣一個房價當時是以8000元,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拿到,這本身就是一個侵吞了國有資産的問題。那麼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再談,我是以較低的價格轉讓,還是以幾十萬的價格轉讓,在這裡面,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性質的區別,只是一個量的問題,只是讓提供貪污和受賄數額的問題。

  主持人:

  現在的現實問題是,現在就是讓那些第三方,也就是説第二手買房的人來承擔這樣一個差價,但是人家當時説,我這個差價已經給這個人了,現在第三方怎麼辦,它是因為賣給他的那個人肯定是有頭有臉的人,它當時之所以能夠得到這套房源,就説明他的地位和地位了。現在讓他吐出這筆錢,他可能吐出來嗎?

  王錫鋅:

  如果由第三方來承擔這個差價,我們首先從法律上來説,他當然是冤的,他感覺到不公平,為什麼呢?他當時已經在轉手的過程中,中間人有時候不止一個中間人,二道販子,三道販子,他已經盤剝了一層,因此他入手的時候,接下來的時候可能已經接近市場價了。因此再讓他補,他當然不願意,他感覺到冤,但實際上這裡面我們還是要回到定性的問題,如果原來的房源,第一次交易就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話,那麼在後續的這種交易怎麼來處理,這就變得複雜了。因此溫州的處理事件之所以出現這麼多問題,首先是在第一個源頭上,官員低價購買政府投資的安置房,到底是一個什麼性質的行為,在這一方面,溫州的處理決定完全回避了這個問題。

  主持人:

  您的意思是説,首先是要正本清源,才能夠把後面的事情處理掉。

  王錫鋅:

  對,這裡是一個非常緊密的法律上的鏈條。

  主持人:

  好,我們得到的消息是,溫州計委的相關官員在接受採訪時候的説法,他説絕對不會讓買了倒賣房的房主,我們也希望這個事情能夠得到一個妥善的處理。我們的節目稍候繼續。

  主持人:

  溫州安置房的事件是在3月23日,在網絡上被網友抖落出來的,到現在已經將近三個月的時間過去了,我們不妨回顧一下這三個月,溫州方面是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的。

  (播放短片)

  解説:

  “情況屬實,但不存在違法違紀的問題,也不處置如何處置官員們購買的安置房問題,將來補上差價就行。”這是在網上出現溫州官員購買安置房帖子之後,身處輿論風暴核心的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首次做出的正面回應,4月9日,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國有資産管理處處長金佩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是別有用心的人在擴大事實,閒著沒事幹。這樣的回應不僅沒有將事態平息,反而有火上澆油之勢,有網友反駁道,公民表達意見怎麼成了閒著沒事幹,還有網民發起反擊説,有義務自正清白,無資格反詰用心。圍繞這場官員購買安置房的爭論越發激烈。

  4月13日《晚間新聞》

  主持人:

  針對日前網上曝光的溫州市一批領導幹部內部購房問題,溫州市政府日前向社會表示,他們將加快清查,嚴肅處理。

  解説:

  很快,4月13日,溫州市政府向社會公佈了4條處理意見:一,由市紀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該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二,待調查核實後將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三,對剩餘房源委託兩家仲介評估機構逐套按當時的市場價進行評估審定;四,全面清查商品房銷售情況。

  4月14日,也就是溫州市政府標題後的第二天,原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黨組書記、副指揮吳全淑被溫州市紀委雙規。一個月後,5月19日,溫州市委書記邵趙佔為與網友在線交流時,有網友問到了安置房問題,邵佔為説,問題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擅自決定把多餘的安置房作為商品房,對外銷售,第二個是擅自決定了這些商品房的預收價格,而政府的主要原則是有錯必究,公平公正,取信於民。

  他還表示,對這個事情的處理,很快會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果然三天后,溫州市紀委公佈了最終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也是認定了兩個擅自,與此同時。確定的143套剩餘房的市場綜合平均價為每平方米11549元,責成購房人在6月底前補齊差價,溫州市紀委監察局將負責對143套剩餘房的處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決定對主要責任人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主持工作的原黨委書記、副指揮吳全淑立案調查。吳全淑也成為了迄今為止溫州安置房事件中唯一落馬的官員。

  然而,這個立案調查和補差價的最終處理決定仍然沒有得到民眾的滿意,有網友認為,這是找替罪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有不少人直接表示無語,不願説話。

  字幕顯示:

  從3月23日網上曝光到今天,溫州安置房事件已經過去了82天。

  主持人:

  王教授,我們有必要再關注一下剛才短片裏面提到,溫州市委書記在5月19日跟網友交談時候的一個表態,他説怎麼處理這件事情,12個字,“有錯必究、公平公正、取信於民。”我們不妨來看看,溫州市相關方面是不是按照市委書記的指示這麼做的。

  首先,有錯必究,這是一個什麼樣的錯,剛才我們只請教了一下專家,就非常清晰了,這是犯法,而不是犯錯,但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我們看到的還是對於一個錯誤的處理結果。

  王錫鋅:

  對,所以我們剛才提到,溫州市委書記的這個表態,如果説真正能按照這三個原則來辦,我覺得安置房應該是可能的。但是首先在這裡我們看到,有錯必究在這裡,首先是對於什麼錯,到底是什麼性質的錯,誰錯了,是買房的官員,還是負責人,甚至還有其他更高的領導,這是一個責任人的問題。第二,它到底是一個什麼錯,也就是它現在溫州方面想要做到的最終處理決定中是完全回避了。

  主持人:

  我們只看到的是讓買房的人承擔差價。

  王錫鋅:

  對它是一個處理,但是為什麼,這個事件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它沒有去正面涉及,注意,這個市委書記還説了,這主要是兩個擅自,一個是擅自把多餘的商品房拿去銷售了,第二,擅自定價了,但是這兩個擅自其實明顯的違法,而且如果真的是以低價拿房的話,我們知道兩高的解釋,剛才盧教授給我們揭示了,它不僅僅是一個違法的問題,而是明顯的犯罪行為,所以如果你不把錯定出來,又談,又怎麼去談究?沒有辦法究。

  主持人:

  我們再來看公平公正他們貫徹得怎麼樣?

  王錫鋅:

  公平公正那怎麼理解,我覺得就溫州市安置房事件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80多天,整個過程就像擠牙膏一樣,有一點外力,公眾質疑一下,各方面的聲音質疑一下,它往前推進一點,那麼這種吞吞吐吐、欲言還休的這樣一種做法,其實暴露出了一個最明顯的問題,那就是處理的程序欠缺公平公正,如何處理才是最公平的,在溫州143個主要官員都捲入到了這個安置房事件中,由溫州本地的機關,哪怕是由紀委成立一個調查部門,勢必在調查過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干擾,沒有辦法進行獨立的調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有更高級別的,比如説浙江省紀委、浙江省檢察院來介入調查的話,公平公正我覺得很難做到。

  主持人:

  如果我們沒有記錯的話,在143套房子裏面,購買者有市檢察院、有市法院、有市公安局的,都牽扯進去了的話,的確公平公正似乎比較難做到。

  王錫鋅:

  對,還包括,除了這些部門之外,還有一些強勢部門。我們都知道中國一般的社會關係都是盤根錯節的,特別是這些官員,他擁有非常廣泛的社會資源,這種社會資源通過網絡又可以放大。在這樣的一種現實背景中,如果沒有一個有權威的、獨立的更高層級的調查主體來推進這個調查,很難做到。第二,這樣一個調查我覺得要想做到公平公正,還必須充分的對社會要公開,每一個部分,每一個細節都要公開,否則你自己説自己公平公正,但是公信力還是很難獲得。

  主持人:

  其實他們有錯必究也好,公平公正也好,目的就是為了取信於民,接下來怎麼做才能夠取信於民?

  王錫鋅:

  我們剛才短片裏面看到,在4月13日,溫州市政府向社會公佈了四條處理意見,如果這四條處理意見中一些核心的方法能夠得到落實,其實事情也是有轉機的,比如全面清查商品房銷售情況,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商品房的,將一律予以嚴肅查處。現在我們要來問一問,全面的清查商品房銷售情況,查得怎麼樣,社會知不知道,細節有沒有公佈,第二,現在已經查明的是這些人員的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來購買了這些政府投資的安置房,你有沒有一律予以嚴肅查處?

  主持人:

  您剛才説的是全面清查,然後告知。

  王錫鋅:

  對。

  主持人:

  但是我們覺得是僥倖的事情。如果説這些買了房的人不是因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而又在網上把這件事捅出來,誰又知道他們中間經過了幾道手的交易呢?

  王錫鋅:

  的確,這就是我們講的,這樣一些當事人,讓他自己去統籌,在這個事件中的確是有一些戲劇化的事件,也就是所謂的“差價門”,因為房子被倒了幾次手之後,所以整個買方賣方的關係變得複雜了,因此一個補差價反而激起千重浪。在這裡其實也暴露出,假如我們真正去面對溫州安置房的安置它的處理,其實核心的問題還是調查的主體必須要高度的獨立,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由溫州本地的調查組很難真正展開有效的獨立調查。

  第二,我覺得是整個程序要由公眾廣泛的監督,其實整個溫州安置房的事件從起因來看就是信息不對稱,信息被封鎖,這時候如果我們解決,還不能夠打破這樣一個信息屏障的話,解決是無門的。

  第三,我覺得必須要從真正的,從站在公眾關注的角度,去回應公眾的問題,不能夠避實就虛,避重就輕。

  主持人:

  其實這件事説到家,是一個政府在面對這樣的事情的時候,怎麼去進行危機處理的公關這麼一件事情,怎麼面對老百姓的需求,能夠能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解釋,這是我們的各級政府需要去做的。

  王錫鋅:

  對,我覺得表面上是危機公關處理,但是本質上可能還暴露出就是我們的政府應該如何真正的面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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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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