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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待市場條件成熟時再擇機推出"存量發售"

 

CCTV.com  2009年05月23日 08:3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22日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相關問題答問時表示,對存量發售問題,我們將繼續進行深入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再擇機推出。

     >>>證監會就改革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指導意見徵求意見

    >>>證監會就改革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指導意見答問

    證監會22日傍晚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的徵求意見時間為2009年5月22日至6月5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新股發行重新啟動將在《指導意見》正式發佈後。

    該發言人稱,從國際經驗看,機構投資者更具有定價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能對發行人的要價形成更有力約束,因此新股發行普遍由機構投資者參與定價。為使機構承擔與定價相匹配的責任,防止定價的隨意性,一般將發行總量的90%以上配售給機構。我國現行做法已經考慮了特殊國情,將大部分新股(50%—80%)向網上發售,如果進一步提高比例,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定價的真實性會有較大疑問,進而可能傷及股市的內在機制。因此,我們維持現行網下網上發行比例的規定不變。

    對於存量發售,在境外成熟市場較為普遍。境內引入存量發售有助於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應量,降低市場炒作因素,減少限售股份積累。但也不宜過分誇大存量發售的作用。首先,定價合理性與股份流通數量之間的關聯關係受多種因素影響,新股定價本質上是對一個擬上市公司定價,定價對像是公司全部股份,關鍵是如何判斷公司本身的價值。其次,經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的新股發行已經是全流通發行,部分股份限售與全流通發行並不矛盾。從世界範圍看,成熟市場對控股股東、戰略投資者一般都有法定或依慣例的6-12個月限售期,按照慣例的限售,其期限長短取決於與發行人及承銷商的約定,並非法定強制。限售的安排,其出發點在於維持公司治理結構在一定期限內的穩定性。第三,存量發行是原有股東將股份變現,資金流向原有股東而非上市公司,與我國市場長期以來的實際情況不同,需要一定的時間統一認識。此外,存量發行法律上還有限制。對存量發售問題,我們將繼續進行深入研究,待市場條件成熟時再擇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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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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