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2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充實和完善詢價制度,近日中國證監會就《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請談一下怎樣認識新股發行體制。
答:新股發行體制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新股定價、承銷和發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關安排。新股發行體制的核心是定價機制,有兩方面基本內容,一是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即價格發現;二是採用一定的方式將新股出售給投資者。這兩個方面相互制約和依賴,構成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內容。
從股票市場的一般原理來看,定價過程有這樣幾個特徵:一、定價過程是發行人、投資人和承銷商從各自利益出發共同參與和博弈的過程;二、投資人報價和申購是投資人參與定價的方式,報價和申購信息是表明投資人出價的信息;三、根據報價和申購意向確定的配售方案及配售結果,是價格形成過程的一個重要內容;四、最後確定的價格,是發行人接受的價格,是投資人同意的出價,是承銷商將買賣雙方協調一致的結果。這些特徵背後有個共同的基礎,就是參與主體的自主決定和風險自擔。
記者: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演變有何特點?
答: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環境與境外成熟市場差異較大,受當時經濟、社會和法制環境的局限,新股定價機制早期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證券法》均規定,新股發行價格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在2005年以前,由於投資者和仲介機構等市場主體尚不成熟,市場機制不完善,買方不能對賣方構成有效約束,出於保護投資者目的,我會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主要採用限定發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價格。這種定價方式對當時市場狀況下投資者保護和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發展其不足也較突出,其與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要求相距較遠,股票一級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發揮不充分。
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取消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部門核準的規定。我會依據法律調整,對股票發行方式進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詢價制度,不再對新股價格進行核準,採用發達市場通行的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方式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從而把市場力量即買賣雙方的判斷和意向引入到發行價格的確定上來,初步實現了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公司的差異化定價,向市場化的定價方式邁出了積極的一步。與此同時為防止發行價格過高,對部分新股發行最終定價進行必要的窗口指導。詢價制度實施以來,已有284家公司採用詢價制度確定股票價格發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國民經濟重點骨幹企業。實現了“A+H”同步發行上市。資本市場的定價功能、資本的配置效率明顯提高,有效支持了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記者:請談一談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這一積極有序的進程中,不少市場人士和專家學者建議對現行的發行體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以促進資本市場的更大發展。我會高度重視這些建議,進行了積極的調查和研究。
我們關注到,對新股發行體制的完善,在市場參與者中有著廣泛的討論。比如,有市場人士反映部分詢價對象的報價不夠審慎和嚴肅,存在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失真現象。有投資者反映,機構不僅能參與網下配售,還能參與網上發行並憑藉雄厚的資金實力獲配較多的股份,個人投資者則往往處於資金劣勢。承銷機構較普遍認為完全按資金配售,不利於培育長期持有的投資者,應允許發行人和承銷商自主選擇有利於公司發展戰略的長期投資者。也有市場人士認為,A股市場散戶市場特徵明顯,中小投資者雖然熱衷買新股但風險意識淡薄。關於一二級市場的價差大,市場各方則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解釋,一種意見認為因為發行價高,導致二級市場更高;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因為發行價過低,所以與二級市場的價差大。凡此等等,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和深入思考。
我們認為,我國的資本市場仍然是發展中的市場,處於“新興+轉軌”的發展階段,這個特點決定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個不斷調整、優化的過程。詢價制度較之於此前的嚴格行政管制下的定價是一次重要改革,但是隨著實體經濟對資本市場的要求越來越高,現行詢價制度進一步市場化的內在要求也越來越顯現。這在客觀上要求我們在總結詢價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在發展中不斷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
此外,詢價制度運行四年多來,市場主體的能力得到鍛鍊和提高,承銷機構積累了較為豐富的承銷經驗,機構投資者研究定價能力逐步提高,改革具備較好的市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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