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2日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相關問題答問時表示,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加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其中具體將有股份分配向有意向購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申購中簽率等內容。
>>>證監會就改革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指導意見徵求意見
證監會22日傍晚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的徵求意見時間為2009年5月22日至6月5日。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新股發行重新啟動將在《指導意見》正式發佈後。
該發言人稱,去年以來,證監會對有關股票發行體制改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了市場各方意見,並對境外主要資本市場的發行制度進行了分析研究,形成了發行體制改革的思路。
總體思路是: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加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具體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增強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的力度。在對詢價和申購強化約束的同時,進一步淡化對新股定價的窗口指導,使定價對供需雙方的真實意願反映更充分。
2、增加定價過程股票分配機制的彈性,促進投資人對發行人形成更強的約束力量。促進主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勤勉盡責,對定價過程的配售、鎖定等進一步明確原則、增加彈性,理順承銷機制,提高發行效率,鞏固內在制衡機制。
3、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向有意向購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緩解鉅額資金申購新股的狀況,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申購中簽率。
4、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機制。進一步明確回撥機制、發行中止機制,在回撥機制中,參與網下的定價機構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在發行人和投資人的意向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可重新啟動發行。
5、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對新股發行進行特別提示,進一步強化投資理念、顯著提示一級市場風險。
改革的預期目標是,新股的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賣雙方的內在制衡機制得以強化;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得到提升;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顯著增強一級市場的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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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