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密集發佈了包括《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在內的三項外匯管理新規,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在准許了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後,緊接著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下放審核權限,取消購匯額度限制。進而放寬了境內機構直接投資海外的資金來源和匯出。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短時期內密集出臺放鬆外匯管制的新規,是國家根據現實需要積極推進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也為將來資本項目的開放打下基礎。
系列新規密集出臺
在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方面,新規定的範圍顯著擴大。規定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更為重要的是,規定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登記。並且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後續融資提供支持。與之相配套的,在資金的匯出方面,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也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並且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
系列新規的出臺,體現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漸進性”的特點。13日外匯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將資本金賬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産對外轉移等十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審批權限從總局下放至分局。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丁志傑認為,這項舉措意在跟上當前投資貿易的發展需要,也意味著資本項下可自由兌換進程中的進步。同時,他強調,審批權限的下放,並不是審批制度的取消。
而此前的5月5日,外匯局發佈的《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于19日開始執行,通知明確規定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要統一標注NRA代碼,該類賬戶內資金不得自行結匯。中國國際經濟研究會副會長張其佐認為,這項政策實際上是為外匯業務審批放權增加了“保護層”,杜絕了境外機構外資借道流入國內市場。此外,這對我國探索離岸金融業務,有借鑒意義。
新規力促投資貿易便利化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系列政策的出臺是為了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條件的境內企業“走出去”,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
丁志傑介紹説,我國長期維持著雙順差局面,大量的外匯集中于國家手中,外匯資産的結構也不盡合理。我國一直實行資本項目管制,之前尤其是對“走出去”的用匯有嚴格的限制。而在我國經濟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的過程中,我國企業在能源、國際大宗産品等方面的定價擁有話語權。因此,規定的適時出臺符合國家經濟利益,也為資本項下的貨幣可兌換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結合國際經驗來看,我國人均GDP已經超過3000美元,這標誌著一國經濟進入對外直接投資快速發展的階段。張其佐認為,新規的出臺是滿足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
丁志傑認為,除對外直接投資的境內機構能從政策中獲益外,此系列舉措還將有效解決我國高額外匯儲備的投向問題。
不過,資本項目的放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外匯局方面稱,經過近年來的努力,我國已經取消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手續;取消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目前正在逐步放寬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境外投資購匯額度也將不斷擴大;已不再強制要求境外投資的利潤匯回境內,可以留在境外進行增資或再投資。
新規有所突破有所堅持
面對步步為營,環環相扣的外匯管理新規,丁志傑認為,這些都是對未來資本交易及兌匯環節開放的準備工作,長期看來,反映了外匯市場監管放開的趨勢。
不過,規定中也明文表示,除經外匯局批准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應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應在獲得該收入的90天內匯回境內。
也有相關人士懷疑,此次放寬境外投資相關政策,或導致跨境資本的大規模進出。張其佐認為,放鬆不意味著放任,從系列新規中可以看出,外匯管制的底線並未突破。
張其佐舉例説,規定中明確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對於確需超過匯出,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此外,外匯局還對政策調整預留了空間:規定指出,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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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