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思明區12315投訴統計,今年一季度,因購買二手房與仲介之間發生糾紛引發的投訴就有30余起,相當於去年全年的投訴量。據分析,這些投訴主要是消費者與仲介所簽訂的《購房意向書》內容不明、仲介方口頭承諾不兌現等原因所致。
林先生於3月29日與房博士房地産代理有限公司就購買廈門市廈禾路某套房簽訂意向書,協議約定林先生願意購買此房,並願以50萬元的價格成交,意向書有效期限為7天。3月31日,公司業務員來電稱,原房東希望林先生再多出5000元購房款。林先生當即委託業務員約原房東再議價。可林先生始料不及的是,4月1日該房屋便賣給他人了。
林先生非常不解,在有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怎能不預先告知就將房屋賣給別人,這不是“一女二嫁”嗎?林先生要求房博士退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遭到拒絕。氣憤的林先生隨後將此事向工商部門進行投訴。
無獨有偶,消費者楊小姐最近想購置一套二手房,便委託某物業仲介服務部辦理此事。在看中一處兩室一廳的套房後,楊小姐與仲介簽訂了購房意向書,支付意向金1000元,雙方還在意向書中清楚地註明該套房建築面積為58平方米。楊小姐見到房屋産權證時,卻發現建築面積縮水了,比意向書中註明的少了1.74平方米。她無法接受,要求放棄購買意向。仲介就以楊小姐違約為由拒絕退還1000元意向金。
針對上述情況,工商人員提醒消費者:購房時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選擇信譽好、規模大、有資質的仲介公司。目前有不少仲介為了防止客源流失採取了很多方法,交意向金就是其中之一。但從法律上講,意向金只能是委託預付款性質,仲介未促成交易,意向金轉變成定金之前,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此時的意向金應當全額退回,而不是作為委託仲介的委託費用予以扣留。
此外,部分仲介為儘快成交賺取仲介費,向買房人介紹房齡、房屋産權等情況時,往往與真實情況不一致,從而引起糾紛。所以消費者一定要警惕仲介的口頭介紹,要對口頭承諾加以文字表明。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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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