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9日專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2005年發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商務部2003年發佈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通知稱,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經營範圍符合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按照相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通知還稱,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通知指出,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相關鏈結:
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