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日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部分收入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對清潔基金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包括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氧化亞氮(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