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開除處分。日前,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公佈《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
根據這一規定,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見下表),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指出,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違法違紀行為
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