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 作者文集
“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在陜西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領導的倡導下,11月8日上午,位於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侖鎮的神東賓館迎賓樓二樓會議室裏,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前來參加座談會的70余煤老闆現場收取“贊助費”300余萬元。(11月9日《華商報》)
眼下一些部門大小金庫比較吃緊,要想日子過得好,挖“錢”的水平就要高,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是個“榜樣”:一來基調比較高,口號是“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又是平安又是發展,讓贊助者“不忍”拒絕。二來目標比較準,知道一般老百姓不富裕,所以只盯住煤老闆;三是效果比較強,一場會議下來,就拉到數百萬“贊助”,這般績效還不是一般的廣告商能學得了的。
但是,從新聞報道來看,其中有幾個細節讓人疑惑:既然是如此關係安全與發展的會議,偌大的陜西神木縣難道找不到一個會議室,還非得千里迢迢跑到內蒙古境內的神東賓館?為什麼現場沒有懸挂任何標語?既然是公安機關組織的公務活動,為什麼所有參加會議的公安幹警沒有一人穿警服?如此看來,這場神秘的贊助會越看越像是一場見不得外人的利益協商會。
公安機關“拉贊助”的例子並不鮮見。2006年,某省公安機關接受煤老闆800萬元贊助,引進第一架警務直升飛機,並將該警務直升飛機以礦老闆企業名稱命名;2007年,山西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接受企業贊助公安巡邏車事件後,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後來巡邏車被封存。讓人納悶的是:一方面,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令人堪憂,更別説那些屢出人命事故的煤礦業;另一方面,恰恰是這些企業,對“支援”某些職能部門卻“熱情十足”、“覺悟甚高”──這個悖論值得玩味。
其實,所有的問題都可以化為一個最簡單的問題:這些參加“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會議的煤老闆有不掏錢的權利嗎?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魏局長説,“刑事案件的頻發,使公安機關並不寬余的經費更加緊張。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原則,倡導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這話是不是很像武俠片裏的經典對白?可是,公安機關是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職能部門,不是路邊賣藝的,納稅人已經交了稅,財政也有專門的支出,憑什麼還要煤老闆“有錢的出錢”?
任何掌握公共權力的機關向社會“募捐”也好,尋求“贊助”也罷,説到底,無不透露著一股權力挾持的意味,這樣的贊助費與保護費又有啥區別?或許新聞中提到的某集團副總的表態已經清楚地説明了這一點:“保障煤老闆人身、利益不受侵犯就要靠公安隊伍,召開平安協調座談會為公安分局集資,讓他們多買幾部車,對幹警們待遇稍微提一提。雖然名義上是支持了公安局,實際是對我們個人利益加強防範。”與公民行為“法無禁止即許可”相反,公權機關當是“法無規定不可為”。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軟。煤老闆交了“贊助費”,公安機關又將何以為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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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