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權法》確立股權出質登記制度後,各地陸續開展了股權出質登記工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護公司、股東、質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日前出臺。
兩類公司適用股權出質
“質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股權出質是指以公司股東股權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行為。股權出質豐富了股權的權能,使投資人可以在繼續行使對公司的管理權和受益權的同時,靈活運用其價值為不同交易項目擔保。相對於其他擔保方式,股權出質具有成本較低、手續簡便、效率高等特點。
《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該條規定確立了股權出質登記制度,並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股權出質登記機關的法律地位。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辦法》將調整範圍確定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但“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股權沒問題才能申請出質
《辦法》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由於股權出質是民事行為,當事人意思自治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是基本原則,《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基於此,郭志斌提醒廣大債權人,在接受有關股權出質擔保之前,一定要進行認真的審查,只有股權無問題,質權才有意義。
股權出質登記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機關要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併發給登記通知書。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也必須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有利於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辦法》的出臺,使《物權法》所確立的股權出質登記制度由法律層面向實際操作層面邁進,産生積極的現實意義。首先,有利於維護股權出質雙方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其次,豐富了融資形式。股權出質登記工作啟動後,股權出質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還不會産生任何費用,簡便、易行的特點促使大量市場主體通過這一方式融資。
在股權出質融資之前,要實現股權價值,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轉讓款;二是通過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餘財産;三是通過分紅實現股權投資收益。前兩種方式不但要預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諸多限制條件,並不以單個股東的意志為轉移;第三種方式,股東完全處於被動狀態,根本無法自行控制。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投入公司的出資,就好像被凍結了一樣,容易變成“死錢”,從而導致股東喪失諸多投資、增值機會。股權出質登記工作啟動後,股權將由“靜態”資産轉化為“動態”資産,尤其是一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較好的公司,股權將會充分流動、運轉起來。對股東來説,可以充分實現股權價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擴大經營規模,創造價值,形成股東與公司雙贏的局面。
據不完全統計,《物權法》施行以來,部分省市已辦理股權出質登記1250多件,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約183億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約7億股,共擔保債權金額約29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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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