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今天下午表決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在隨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表示,循環經濟促進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規定,有些已經出臺並已經實施。對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及時出臺,以保證該法的有效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説,一部法律的實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體規定。不光是循環經濟促進法,包括我們一些其他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大家知道,可能還需要高院、高檢在具體實施中做一些司法解釋。還有相當一部分法律,需要國務院制定一些法規和部門規章來進行配套。
黃建初稱,發展循環經濟,因為涵蓋了全部生産流通和消費過程中的整個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涉及各行各業和眾多領域,因為循環經濟有不同的側面,宏觀側面可以從一個國家的範圍或者從一個省的範圍,從一個市的範圍。中觀層面,可能包括産業園區。微觀層面到每一個企業,它自己也可以進行一些內部清潔生産方面的循環。由此可以看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更加需要相關法規的配套。
黃建初介紹,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中需要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規定的主要有:(1)需要國務院制定有關廢電器電子産品拆解、再利用的行政法規。(2)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包括:強制回收的産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産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限制生産和銷售的一次性消費品名錄及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措施,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和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節能産品、限制出口耗能高産品的具體辦法等。這些配套措施,確實有些已經出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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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