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著力強調“減量化”,而且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闡述。
“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成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主線。所謂“減量化”就是在生産、流通、消費等過程中儘量減少資源的消耗,儘量減少廢物的産生。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採礦産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採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採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採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採、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産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産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資源。
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産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搶 眼 新 聞
|
|
|
|
|
|
|
|
|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