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循環經濟促進法29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説,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這六項制度是:
──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並且實施獎勵、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産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有助於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産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傳統上,産品的生産者主要對産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産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産階段、産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産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地,對産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倪岳峰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順利通過,確立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還需要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以保證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規定,有些已經出臺並已實施。尚未制定的,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及時出臺,以保證本法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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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