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發佈:國務院決定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調減為5%
新華網北京7月20日電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
根據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8年來,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新的變化,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的上漲,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相對減少,減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增加個人儲蓄存款收益,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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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