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30日 09:4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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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報》消息:近日,本報編輯部連續收到多封讀者來信,投訴發生車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拒賠。在這些拒賠案例中,記者發現,車主通常是在剎車失靈、超載、酒後駕車等情況下發生事故。那麼,遇到這類事故時,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有理?就讓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加以剖析。
案例一
剎車失靈
因剎車失靈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並不少見,林女士近日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
上月底,林女士一家三口駕車出遊,當行駛到高速公路某路段時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行為第三方受傷住院治療。
林女士本以為自己投保了三者險,因而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金。豈料,保險公司卻以林女士“沒及時養護車輛致使汽車剎車不靈”為由拒絕理賠。
但林女士稱,由於自己及丈夫工作繁忙,並沒有多少時間去養護汽車,但若遇到汽車任何零部件發生故障的情況,他們會馬上送去修車廠修理,從不延誤修車時間。對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林女士也頗有微詞:“又不是我們故意讓剎車失靈的,這完全不是人為所能控制的。”
無獨有偶,家住上海的劉先生近日也向保險公司申請車險理賠時遇到了類似的拒賠情況。他對此提出疑問:保險合同上並未寫明“車主必須定期及時養護所投保的車輛”這一項,況且,並非所有車主都花時間去定期養護車輛,一般都是等車出現故障後,才拿去修車廠維修的。以此理由拒絕賠償三者險是否合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否有點牽強?
對此,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在以往的理賠案例中,確實有不少保險公司因為這樣的理由而拒絕埋單的案例。保險公司的觀點認為,對於投保物品,被保險人有義務對其質量、客觀環境等進行實時觀察,並有義務向保險人告知其風險變化等情況。如果因這類因素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都要照單全收的話,保險公司的風險會很大。
據一位維修廠工作人員介紹,造成剎車失靈的原因很多,一是對剎車系統缺乏必要的保養,剎車總泵裏雜質太多、密封不嚴、真空助力泵失效、剎車油過臟或幾種剎車油混合使用受熱後出現氣阻、剎車總泵或分泵漏油、儲氣罐或管路接口漏氣;二是由於操作不當導致機件失靈,如長時間下坡會使剎車片摩擦生熱、剎車功能完全失效;三是由於嚴重超載,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加大了車輛運動慣性,直接導致剎車失靈。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原因可以看出,發生剎車失靈的意外情況主要緣于車主在保養或者操作上的主觀失誤因素,同時也有部分客觀因素的可能性。所以專家建議有車一族,為了避免麻煩以及自身的安全保障,一定要及時保養車輛並運用合理的駕駛技巧,提前避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二
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肇事損失是否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在孫先生的來信中,他開門見山地提出了這個問題。
去年8月晚,孫先生駕駛途中與其它車輛發生主追尾事故。事後,交警部門認定孫先生酒後駕車,應負全部責任。孫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他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但保險公司以孫先生酒後駕車為由表示拒賠。“車險保單條款中明確,保險公司不負責因駕駛員飲酒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同時,《保險法》也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下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因此發生的事故賠償責任,酒後駕車就屬於這種情況。”
酒後駕車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喝醉,明知酒後駕車危險,還開車。一種是只喝了一點酒,發生事故主要是因為過失引起的。對酒後駕車,商業三者險是明確不賠的,交強險則規定可以由保險公司先墊付搶救費用。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酒後駕車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免除酒後駕車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會不會變相縱容酒後駕車行為?”
案例三
事故私了
事故後“私了”的做法在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家住寧波的蘇先生近日駕車在路上發生追尾剮蹭,交警認定蘇先生負責。因為對方車輛受損部分非常小,因此雙方通過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蘇先生付給對方賠償金400元。可是,當蘇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這400元第三者險時,保險公司以“沒有進行現場勘驗定損”,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産,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公司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由於蘇先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和勘驗,所以拒賠。
據記者了解,保險公司不願意“私了”,主要是擔心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有騙保的可能。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在路上發生碰撞,碰撞程度到底有多嚴重,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定損。否則,人為造假的可能性很難避免。如果這類道德風險對保險公司經營造成負擔,保險公司反過來會通過漲價來化解。這樣對於更多的車主並不利。
一家財險公司車險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對於私了是不賠的。即便交警到場,出具《事故認定書》,車主私下的“解決方案”保險公司也不會認同。事故發生後,維修前必須要由保險公司定損員勘查定損,這樣的情況下,才能正確確定事故理賠金額。
而對於“私了”,各家公司操作不同,但總的來説,保險公司對於“私了”是不認可的。即便對個別“私了”,保險公司最終買單,但這類“私了”一般金額很小,一二千元以內。且保險公司到場後,事故責任認定雙方沒有異議的,這樣的情況,即使交警不到場也可以“私了”。但換個角度看,由於保險公司也到了場,這樣的“私了”也不算是真正的“私了”。
案例四
超載撞人
超載車輛出了車禍,保險公司賠不賠?因保險公司以“投保車輛超載”為由拒賠,家住上海的龍先生近日打算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龍先生是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去年11月,他駕駛著運輸車前往送貨地點,途中將前方在機動車道內同向騎自行車人撞死,龍先生的車輛嚴重破損。
交通部門經過事故勘察後認定,龍先生因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挂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規定),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而對方因在機動車道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從發生車禍的那天起,龍先生和他所在的單位一直在為事故損失
埋單,包括修車費用及賠償受害者家屬。
據了解,事故發生後,對方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原告賠償20萬餘元。經過當地人民法院調解,龍先生和他所在的單位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種費用合計12萬元。
當龍先生和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龍先生超載為由表示拒賠。龍先生對此十分不解,“不是保了車損險和商業三者險了嗎?車子出車禍,修車費及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不是可以由保險公司來賠的嗎?”龍先生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及時查勘了事故現場。
保險公司拒賠的態度非常明確:龍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在事發時不符合裝載規定,此次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對此不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保險合同上約定,有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龍先生覺得自己應該獲得賠償,他認為,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所稱事故車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拒賠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業內人士認為,法院在判罰這類案件時時有分歧,關鍵要看超載是否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案例五
收費停車場內丟車
車被盜後,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這本是一次最平常不過的保險理賠,卻因為被盜地點發生在停車場內,而引發了一場持續數月的保險糾紛。為了拿到應得的理賠金,秦先生至今仍糾纏在停車場和保險公司之間。
去年9月,家住常州的秦先生出外就餐,將車停在這個餐廳的車庫中。吃完午餐後,秦先生來到車庫後發現,寄放的車輛已不見蹤影,於是向停車場管理員進行詢問。管理員稱,剛才由於打瞌睡沒有注意來往行人和車輛,並建議秦先生馬上向公安部門報案。經公安部門對該停車場的一番調查,認定秦先生的車輛已被盜。
與此同時,秦先生也向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了案。秦先生認為,他為車上足了保險,其中包括盜搶險,保險公司理所當然應該為這次被盜車輛埋單。同時,他也向停車場方面提出了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隨即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通過對此案的分析,保險公司認為,這是一起因收費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所引起的被盜案件,停車場方應對秦先生的車被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兩個月過後,秦先生的賠償金仍然沒有下落。秦先生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認定,根據《保險法》、《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要求秦先生先向停車場索賠。
然而,對於秦先生提出的索賠,停車場方面也拒絕賠償。面對保險公司和停車場相互推卸責任、均拒絕承擔賠付責任和支付保險金時的情況,秦先生氣憤不已:“我的車明明是在停車場丟的,停車場卻不肯賠;我的車也明明上了盜搶險,保險公司也拒絕理賠。難道,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於是,秦先生開始找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秦先生丟車時是將車停放于收費停車場,由該停車場負責保管,秦先生向停車場繳納停車費,也就是説秦先生與停車場構成了有償存放的保管關係,既然秦先生的車在停車場被盜,停車場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停車場對秦先生停放在其處的車輛被盜的事實,應承擔保管不力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單條款向秦先生支付保險賠款,保險公司隨後可行使追償權,要求停車場支付該筆費給保險公司。
責編:韓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