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就該草案的制定,本報記者獨家專訪了參與起草的專家,請看──
●強化生産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制度
遼寧省錦州市人大代表對全市食品安全衛生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聞立忠攝
修改食品衛生法,還是制定食品安全法?曾經,這是個引起很多爭論的話題。
如今,隨著“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食品安全法草案”消息公佈,方向已定。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法草案自然牽動著公眾神經,吸引著人們的眼球。
那麼,食品安全法到底應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這部新法能對目前食品安全狀況形成法律保障嗎?
在法律起草的過程中,全國許多在食品安全領域有名的專家學者都參與其中。他們對食品安全的觀點,也許可以讓公眾對食品安全法有更高的期待。
問題一:責任不清
對策:生産經營者第一責任人
據統計,我國現有約45萬食品生産者、288.5萬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産經營“低門檻”的現實狀況,生産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準的參差不齊,帶來了巨大的監管難題,造成了食品安全問題管不勝管、防不勝防的尷尬。
既參加過現行食品衛生法的起草工作、又參與了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的上海市食品生産監督所顧問方有宗教授認為,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讓政府監管部門替我們把食品安全的關,希望監管部門能時時監督食品生産經營者的生産經營行為,能嚴厲打擊生産經營不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而把食品生産經營者置於被動地位。
統計數字顯示,我國現有45萬食品生産者、288.5萬食品經營者。顯然,讓監管部門以“人盯人”的方式來保障食品安全不現實。
世界各國實踐表明,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産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方有宗表示,我們都忽視了食品生産經營者,這個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或者説,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産經營者在保證食品安全上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強化了生産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清晰區分了兩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
據了解,為確保食品生産經營者成為第一責任人,草案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索證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導生産經營者在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
強調食品生産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並非弱化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責任。
為確保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草案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草案還建立了以責任制為基礎,分工明晰的食品安全監督體制,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監管權力的同時,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問題二:説法不一
對策:風險評估 科學決策
“紅心鴨蛋”事件讓社會“聞蛋色變”,“有毒咖啡”事件使人們對咖啡避而遠之……近兩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説法相互矛盾,老百姓往往無所適從。
“食品是有標準的,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都是不合格的食品,但絕不等同於有毒食品。籠統地把不合格的食品稱為有毒食品又誇大了食品安全的風險程度。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當前國際上公認的辦法是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的框架體系。”陳君石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在他看來,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各種説法不一的情況出現,與我國缺乏一種風險評估機制有很大關係。
陳君石介紹説,所謂的風險評估,就是評估某種食品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對消費者健康發生危害的可能性,它是一個純科學家的行為。
風險評估可以告訴人們,對於某種食物每人每天吃多少是安全的。以“紅心鴨蛋”為例,科學家的任務,就是要知道蘇丹紅是個什麼東西,人吃進去多少是安全的,然後實驗分析“紅心鴨蛋”中蘇丹紅的含量是多少,吃了多少這樣的紅心鴨蛋才會造成危害。最後得出結論:一個普通人要每天吃2000個這樣的紅心鴨蛋才會造成危害。這就是一個風險評估的過程。
陳君石認為,風險評估過程應該由科學家獨立完成,不受任何因素影響。科學評估的結果,應該是放之四海而皆準。風險評估的作用,就是為制定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沒有前面的風險評估工作,政策的制定就是“拍腦袋”決策。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確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確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對策的重要依據。
在陳君石看來,目前我國在風險評估方面最大的問題,是沒有獨立的、政府認定的、有權威的風險評估機構,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當一個食品安全問題暴發時,10個專家可能會有8個意見,再加上政府未必能第一時間出來澄清,消費者當然就無所適從。”
“建立這樣一個機構,我認為是迫在眉睫。另外,如果我國設立食品安全相關的風險評估機構,其身份應該是一個國家級的,而不是部門性的。”陳君石表示。
問題三:標準混亂
對策:安全標準以人為本
食品衛生標準、産品質量標準、農藥殘留標準、部門地方標準……目前,我國涉及到食品安全領域的標準繁多,標準之間交叉、重復的現象十分普遍,混亂無序。
“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疾病、保障健康。食品安全法必須對標準問題有所明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研究員張志強説。
據了解,依據科學研究結果,提出各種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質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以及為保證食品符合限量要求而必須遵守的生産加工條件,這便是所謂的食品安全標準。張志強介紹,制定食品安全標準也必須以“風險評估”結果為科學依據,不能隨心所欲,漫無邊際。
食品安全標準主要有以下三大類: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質的限量標準;2.食品生産衛生規範;3.食品中各種致病物質及其他相關成分的檢驗方法標準。
三大標準中,限量標準是食品安全標準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標準。
而衛生規範是食品安全標準中最具控制意義的標準,因為它是對食品生産加工條件、方法以及衛生管理措施等相關的行為所做的規定,因此它又稱為行為標準,它真正實現了過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可以説,只要符合衛生規範,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質的含量就不會超過限量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標準的意義則主要在於對食品生産經營者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衛生規範及其他控制措施的情況及其效果進行鑒定與評價,及時發現問題,並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依據。
“標準的制定,不能‘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必須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原則。”張志強認為,首先必須以人為本,而不是把追求經濟利益作為首要目標。其次,必須明確食品安全標準的所有內容均是針對食品中的健康危害因素而制定,而不涉及食品中與健康無直接關係的其他質量要素,這也符合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有的職能定位。再者,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必須要滿足我國公共衛生管理的總體需要,必須要與我國的公共衛生政策協調一致。(石國勝)
責編:戴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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