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清理是完善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法律清理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2008年和2009年常委會工作要點和立法工作計劃,吳邦國委員長也多次強調要做好法律清理工作。本文結合我國法的清理工作實踐和法學界的有限研究成果,談談對法的清理的認識。
法的清理概念。法的清理又稱法的整理,是指有權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對一定範圍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進行梳理和研究,對存在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的規範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的綜合性立法活動。
法的清理機關,是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機關。法的清理是一項綜合性立法活動,清理目的是對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等,只有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機關具有這個權力。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法律進行清理,國務院有權對行政法規進行清理等,即“誰制定誰清理”。下位法的制定機關無權對上位法進行清理,上位法的制定機關原則上無權也不宜對下位法進行清理,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上位法的制定機關可以向下位法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依法撤銷下位法,但尚無清理下位法的先例(如廢止、宣佈失效或者修改下位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清理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時,常常組織下位法的制定機關一同進行工作,最後由本級作出清理決定,如國務院幾次清理行政法規,均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一同梳理問題,提出清理建議,經國務院法制部門匯總研究擬出清理決定草案後,報國務院作出清理決定。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政府規章時,也常採用這樣的辦法。
法的清理對象,是本機關制定的一定範圍的規範性文件。清理規範性文件的範圍並不固定,一般是根據清理目的確定,清理目的不同決定清理範圍的差別。如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法律清理工作,是根據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的清理建國以來頒布的法律的要求進行的,清理範圍是建國以後到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2003年國務院對行政法規進行的清理,是為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而開展的,清理對像是行政法規中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開展法律清理,清理範圍是現行法律,重點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前制定且沒有作過系統修改的法律,目的是為了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斷完善。
法的清理程序,是清理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守的步驟和方法。從清理工作的要求和實踐看,法的清理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一是清理工作的啟動階段。清理工作是一項立法性活動,啟動工作應當規範。實踐中,清理機關大都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以辦公廳通知的形式啟動清理工作。如國務院、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和同級人民政府基本採取這種形式。通知的內容一般包括清理範圍、清理原則、清理工作要求等,有的還附有清理工作方案。也有個別清理工作未以通知形式啟動,如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搞法律清理,由常委會直接責成法工委進行。二是梳理審查問題階段。這個階段一般包括三個環節,即梳理查找問題,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由有關部門匯總研究清理意見和建議,提出初步清理決定草案;就初步清理決定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提出正式清理決定草案。三是作出清理決定階段。根據法定程序,由清理機關審議並作出清理決定。不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同,作出清理決定的程序也不一樣。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要按照法定的議案提出、審議、表決和公佈程序進行;國務院和有規章制定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一般是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作出清理決定;國務院組成部門則由部務會議或者部長辦公會審議並作出清理決定(也有一些部委不作清理決定,直接以部長令的形式公佈清理結果)。